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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垄断局发布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 2021-11-23 14:08:0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了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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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布了本案件相关市场界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处罚决定书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1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021年11月18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1〕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颖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04日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天然气)的经营;在宜兴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的输配管网;批发、零售、维修燃气设备及配件、燃气器具、橱柜、家用电器及配件(限现场维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类第一项);从事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批发、零售业务。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瓶装燃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5392E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本机关于2019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启动调查。期间,本机关组织调查组进驻现场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等基础材料、有关文件报告、购销合同协议、经营管理数据、财务报表、电子函件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组织对当事人下游各类燃气用户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本案涉及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聘请第三方工程造价专业评估机构就当事人燃气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召开专家会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本机关在调查中还发现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宜兴市政府已进行了清理。

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市场界定

管道燃气行业属于具有普遍服务属性的公用事业领域,当事人拥有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的独家经营权,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市场上显然具有支配地位。根据宜兴市政府《市政府关于批准<政府支持港华燃气备忘录>的批复(宜政发〔2001〕286号)》(以下简称宜政发〔2001〕286号)规定,当事人获得宜兴市范围内一切燃气管网和设施的独家建设权,且从事燃气管网建设的其他任何公司无法获得宜兴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批准。宜兴市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根据政府授权,由当事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管道设施安装服务作为管道天然气供应市场的延伸,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紧密的依存关系,构成统一的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鉴于当事人对管道天然气相关市场范围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支配力等方面存在异议,为回应当事人意见,本案仍从界定相关市场开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专门的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本机关在综合考虑宜兴市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燃气管道安装服务市场上,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相关商品纳入考虑范围,进行相关商品替代性分析,从而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发电天然气与管道天然气不具有替代关系。在宜兴市范围内,发电天然气是上游直供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协联)用于发电,并不面向天然气直接用户销售,工业用户和居民无法获得。而当事人供应的管道天然气,主要用于陶瓷、玻璃、机械、餐饮等行业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主要应用领域为工业企业的焙烧、熔炼、烘烤、干燥等诸多生产工艺。两者在功能用途、应用领域、销售渠道、面向客户方面均有不同,没有进入同一市场竞争,不具有可替代性。

煤炭与管道天然气不具有替代关系。管道天然气相比较于煤炭,能够有效降低单位能耗碳排放,具有显著的清洁、环保、安全的特性,符合居民安全、稳定、清洁的生活要求,用户更倾向于使用管道天然气。对于非居民用户,根据《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宜政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宜政办发〔2015〕20号)和《宜兴市燃煤工业窑炉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宜政发〔2017〕158号)》(以下简称宜政发〔2017〕158号)相关规定,使用煤作为生产能源的企业必须逐步淘汰煤作为生产燃料而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且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工业企业不能为节省成本而改用煤进行生产,天然气将逐步替代煤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燃料。因此,使用煤炭替代管道天然气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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