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组三:当事人客户服务部总监询问笔录、关于新老小区配套采暖的情况说明、关于采暖费用收取的说明、关于居民采暖费/换表费不同时间段的收费说明、民用表具与燃具匹配关系、关于2015年7月之前居民用户收取换表费的情况说明、2015-2019年收取居民用户扩容费明细、2015-2018收取扩容费不在收费标准内的情况说明,采暖表具支出材料费等统计情况、采暖表具支出统计表、年度采购综合平均价、表具成本情况统计、表具购入发票,采暖安装费/换表费退款情况说明及佐证等,证明当事人存在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主动进行退费的情况。
证据组四:当事人关于工程资质情况说明及佐证、《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统建工作的请示》、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统建工作的批复(宜公用〔2015〕14号)》、当事人燃气管道工程收费和实际支付承包商数据、2015-2018年度审计报告、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收支明细表、非专用管道工程退费情况统计表及退费凭证,工程造价评估核算抽样名单、第三方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当事人工程造价复核申请、再评估三方补充协议、第三方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等,证明当事人存在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行为。
证据组五:《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宜政办发〔2015〕20号)》、《宜兴市燃煤工业窑炉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宜政发〔2017〕158号)》、部分《天然气供用合同》,当事人市场部经理询问笔录、关于“不得擅自改用其他燃料”的说明、关于相关合同条款的说明及项目明细清单、对煤改气的情况说明及优惠客户清单、含照付不议条款的客户清单,部分用户询问笔录及相关合同,当事人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有关条款删除、重新签署合同的说明等,证明当事人存在通过合同约定并设定追溯优惠、照付不议条款等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组六:部分《天然气供用合同》、充值缴费告知书、选择缴费方式告知书、客户缴费明细账、部分用户询问笔录及相关合同缴费凭证等,当事人关于“预付款及违约金”等合同条款的说明、关于“先款后气”用户调整情况说明、关于固定账期已充气费退还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存在限定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则的行为,以及进行整改和退费的情况。
证据组七:截止调查启动时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收支明细表、非专用管道工程退费情况统计表及退费凭证、第三方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当事人2015-2018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证据组八: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当事人自查自纠报告、整改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明执法调查程序和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意见。
八、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以相应的罚款,对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滥用其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违法行为。在执法机构调查初期,当事人具有不予配合、拖延检查进展等情节。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及危害,能够较好地配合执法机构查清违法事实,且对其他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了自查,发现并整改了向非居民用户转嫁非用户专有管道安装费、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款支付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绑定并要求全额付款等不合理行为,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整改、退费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为了达到制止违法、以罚促改、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85,780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34,856,440元,合计40,442,22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原件,通过所在地任何一家农业银行网点现场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其他缴费方式,如支票、电汇等缴款至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茂大厦支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69号,户名:省罚收入暂收款项,账号:10100201012001908,执法机关代码:165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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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国家反垄断局发布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址:http://www.lgo100.com/nengyuan/taiyang/313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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