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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垄断局发布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 2021-11-23 14:08:0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并设定追溯优惠、照付不议条款等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1、主要事实

限定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则。在当事人2015-2016年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的《天然气供用合同》中存在如下条款“在按照双方约定的供气时间之前,用方应当向供方支付下列公式计算的预付款,预付款计算公式:预付款金额=日供气量×天然气价格×7天……”;“用方在收到结算单的三个日历日内(含收到结算单之日)付清账单列明的费用。若到期用方未能付清账单所列费用,从到期日起按照所欠款项的每日3‰计算加收滞纳金”;以及“结算单中应注明用方届时应付的款项,其金额为用方在前一个抄表结算周期已提取的天然气的应付款额减去用方按照第4.3.1条已事先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再加上用方应为下一结算周期支付的预付款金额所得的计算结果”。在当事人2016-2018年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的《天然气供用合同》中存在如下条款“双方一周(二周、四周)为一个结算账期。用方在燃气账户中充值燃气费,账户中所充值燃气费用来抵扣结算账期内所使用的燃气费用。同时用方在结算账期日后三个日历日内(含结算账期日)为下个结算账期所使用的燃气充值气费,充值气费数额等同上个结算期的结算单数值”;以及“用方在收到结算单的三个日历日内(含收到结算单之日)付清下个结算账期所使用的燃气充值气费,充值燃气费数额等同上个结算账期的结算单数值。若到期用方未能付清账单所列费用,供方从到期日起按照每日不超过应缴气费1‰计算向用方收取违约金”(或“供方将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经向下游用户调查发现,用户在与当事人签订《天然气供用合同》时,预付款(充值气费)金额、结算周期均由当事人指定,并设定预付款(充值气费)到期未付加收滞纳金的逾期罚则。当事人在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后进行了整改。

2、定性分析

由于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当事人给定的上述合同条款没有协商的权利,无法提出异议,所附加的不合理条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为保证正常用气,用户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限定数额的预付款(充值气费),从而被剥夺了决定缴费金额和缴费时间的自主权。当事人通过设定逾期罚则进一步强化了合同对签约用户的约束力,如果用户违约将要支付额外的滞纳金,这极大地增加了签约用户的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限定非居民用户预先缴纳燃气费预付款(充值气费)金额、结算周期,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在上述合同中设定预付款到期未付加收滞纳金的逾期罚则,属于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当事人的行为造成预付款(充值气费)始终沉淀在当事人账户,占用下游用户资金,侵害了用户权益;巩固了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有效维持了其市场势力,产生反竞争效果。

3、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无正当理由

当事人针对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向用户收取气费预付款的行为,提出如下理由:一是上游气源企业向当事人收取气费预付款,造成当事人资金周转压力大;二是当事人为避免用户拖欠气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申辩不具有正当性,理由如下:一是上游气源企业向当事人收取气费预付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当事人不能以此作为其与用户供气交易的条件,从而限定用户缴纳预付款的金额并设定逾期罚则;二是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所面临的拖欠气费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控制着当地管道天然气供应,正常情况下,多数下游用户并不愿意拖欠气费,影响自身生活或正常经营。对恶意拖欠气费,当事人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将这种经营风险违规转嫁给广大用户。因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无正当理由。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限定用户预付款金额并设定罚则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相关市场产生了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之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六、违法所得和上一年度销售额

当事人因实施垄断行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其多得收入即为违法所得。在当事人前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中,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行为可计算违法所得。经查,截止调查启动时当事人统一建设的非居民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共收取安装费48,656,624元,以抽样工程合同金额与第三方机构造价评估金额偏离比例计算,当事人非居民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违法所得为5,585,780元;由于当事人收取的居民用户采暖增容费2,661,753元已主动退还用户,不再计收违法所得,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585,780元。

本案调查的上一年度为2018年,根据从当事人提取的财务数据,当事人2018年度销售额为1,742,822,016元。

七、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组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成立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合同、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管理人员信息及相关人员通信录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组二:《市政府关于批准<政府支持港华燃气备忘录>的批复(宜政发〔2001〕28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雨水等公用设施建设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餐饮场所燃气管道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7〕161号)》、《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统建工作的批复(宜公用〔2015〕14号)》、《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宜政办发〔2015〕20号)》、《宜兴市燃煤工业窑炉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宜政发〔2017〕1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宜政办发〔2017〕122号)》等政府文件,国信协联总工程师询问笔录、国信协联生产数据汇总、国信协联供热区域情况说明(附图)、国信协联和桥线供热管网图、国信协联芳桥周铁线集中供热管网图、国信协联经济开发区线供热管网图、国信协联用气单位行业分布及用量表、国信协联用气价格表附购气凭证、2016-2018年江苏国信协联生产数据汇总,宜兴市统计局2016年、2017年、2018年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2016-2018年规模以上企业能源消耗明细(电子)、宜兴市燃气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询问笔录、天然气数据统计表和液化石油气数据统计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名录及相关数据统计表、宜兴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点主管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工程资质情况说明及佐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2017-2018年LNG采购明细、2017-2018年LNG销售明细表、涨价前后30日用气情况统计表、2015-2018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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