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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垄断局发布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 2021-11-23 14:08:03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根据宜政发〔2001〕2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当事人获得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权,其他经营者因政策障碍无法自由进入。在天然气供应方面,国信协联的管道天然气仅用于发电,当事人是唯一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独占市场。因此,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相关市场高度集中,不存在有效竞争。

(二)市场控制能力。当事人作为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唯一拥有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和管道天然气供应权的经营者,独占着向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供应管道天然气的权利,具有控制经营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包括与之紧密依存的燃气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的能力。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三)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当事人是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用户的唯一选择,当事人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无可选择等特点。用户如果要使用管道天然气必须向当事人购买,没有其他替代选择。据调查,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11元/立方米调到3.61元/立方米,上涨幅度达到16.1%,但根据调查数据,价格上涨日前30日工商用户总户数2680户、总用气量51,807,088立方米;价格上涨日后30日工商用户总户数2704户、总用气量52,400,718立方米。价格上涨后,用户总户数和管道天然气消耗总量反而上升,单位用户消耗总量平均值上升。即使管道天然气大幅涨价,绝大多数用户只能接受涨价事实,并不能及时改用其他能源来替代。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宜兴市范围内非居民用户、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煤改气、瓶改管燃气建设工程,都必须交由当事人统建,用户只能与当事人签订工程合同,向当事人支付工程安装费。因此用户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依赖性。

(四)财力和技术条件。当事人于2001年合资成立,在燃气生产、管网建设和新技术开拓方面均具有较高水平。根据当事人2016-2018年的审计报告,公司每年营业收入分别为(略),每年净利润分别为(略),每年资产总计(略)。由此可见,当事人具有强大的资产规模和卓越的盈利能力,有助于其促进业务扩张或巩固、维持其市场地位。

(五)市场进入难易程度。从市场准入或许可角度分析,当事人是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唯一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相关政策限制使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与当事人展开竞争。从进入成本角度分析,前期需要大量基础设施和设备,固定资产成本较高,并且运营周期长,成本回收速度慢,较高的沉淀成本无形中抬高了市场进入的门槛。因此,其他经营者很难进入相关市场进行充分竞争。

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定性分析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利用其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主要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具体如下:

(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

1、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

(1)主要事实

居民用户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时,配套使用G2.5表(额定流量为2.5NM3/H的燃气计量表,下同),对于有采暖要求的用户,当事人将原G2.5表更换为额定流量更大的G4、G6或G10表,同时根据需要对部分燃气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并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等名义向居民用户收取采暖增容费。经查,2015年7月之前当事人按照200元/户标准向用户收费;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当事人区分表具额定流量(G4、G6和G10表),按2000元/表、3000元/表和5000元/表标准向用户收费;后因用户意见较大,经相关部门协调,2017年4月起,当事人改按600元/表、800元/表和1000元/表标准收费。经统计,当事人先后以换表费、增容费或采暖安装费等名义累计收取居民用户采暖增容费2,661,753元,其中实际用于新换表具成本性支出1,276,936元(包括材料费940,125元,安装费256,958元,税金79,853元)。即使不考虑换下的原G2.5表价值,当事人收费仍超出新换表具成本性支出一倍多。另据调查,同期燃气计量表具市场价格处于平稳状态,当事人购进表具的成本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表具购进价格基本稳定,有些甚至出现降价。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立即自查及退费,并于2019年8月28日前以现金或冲抵气费等方式完成全部退费。

(2)定性分析

由于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能够控制采暖工程的条件和价格,收费标准事实上由当事人单方面做出,而不是市场调节、双方协商的结果,用户没有议价能力和协商空间,无法对其形成有效需求约束。为了满足采暖需求,面对当事人索取的高额采暖增容费,用户不得不予以接受,因此当事人行为明显不公平。2015年7月之前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的换表费标准为200元/户, 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在当事人购进表具的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G4、G6和G10表收费涨幅分别达到900%、1400%、2400%,收费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当事人向居民用户收取高额采暖增容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公平高价。当事人这一行为属于对其市场势力的滥用,扭曲了资源的公平分配,降低了消费者的效用水平,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导致社会福利水平受损。

2、在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价

(1)主要事实

据查,当事人不具有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为获得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统一建设的政策授权,于2015年7月3日向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将宜兴市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建设由其统一组织实施,2015年7月10日,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给予批复,原则上同意当事人请示。宜兴市非居民用户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工程,须与当事人签订天然气设计安装工程合同,再由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由当事人进行工程验收后供气。当事人燃气管道设施安装成本为安装材料相关成本及组织协调性质的劳务费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安装材料差价和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费用差价。调查发现,当事人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与收取的安装费用相差较大,根据当事人的审计报告,2016-2018年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的成本利润率分别为(略)。经查,自2015年7月10日当事人对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进行统一建设至调查启动时,当事人统建了非居民用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659项,合计收取安装费48,656,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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