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与管道天然气可替代性较弱。液化天然气(英文缩写“LNG”)是由天然气经净化处理后经过超低温(-162℃)常压液化而成,LNG只是方便天然气运输的一种形态,与管道天然气的组成物质一致。无论是居民用户还是非居民用户,选择使用LNG,必须要建立配套液化气气站或瓶组站,并承担气站的日常安全维护,用气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户使用LNG才具有经济性。另外,LNG在运输时受自然天气影响较大,相比之下管道运输的特性决定了管道天然气使用过程中的持续性、稳定性更强、安全性更高,并且维护成本更低。综合考虑,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玻璃、有色金属、纺织、钢铁等具有连续生产性质的行业,更偏好于使用管道天然气,并且在实际使用时选择的也是管道天然气。从供给角度看,根据宜政发〔2001〕286号规定“不批准在管网范围内居民及工商用户自建液化气气站、瓶组站等供气设施”,LNG供应商进入宜兴市场与当事人展开竞争存在政策上的障碍。根据宜兴市燃气服务中心数据,宜兴市仅有5个LNG加气站,只供应汽车用的液化天然气。综上,在宜兴市,LNG与管道天然气虽然存在潜在替代关系,但替代性较弱,无法对管道天然气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热蒸汽与管道天然气可替代性较弱。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热力”供应方式是以天然气或煤炭作为燃料,产生电能中排出的热能向用户供应热蒸汽,属于二次能源。对于非居民用户而言,由于热蒸汽存在局限性,很难满足某些行业用户需求,而部分行业(如食品、纺织业)的生产工序和用气设备又决定了企业只能使用热蒸汽,热蒸汽与管道天然气功能用途差异明显,不具有替代性。对于居民用户而言,热蒸汽主要用于供暖,无法满足多重生活需求。此外,宜兴市实行集中供应热蒸汽的管道覆盖范围较小,据调查,宜兴最大的集中供热企业为国信协联,其供热区域主要集中在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芳桥、周铁、和桥镇等少数镇区。其余多数区域没有热力管道覆盖,无法供应热蒸汽。而目前宜兴市管道天然气输配管网达2300多公里,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和获取更为容易。因此,热蒸汽对管道天然气的可替代性较弱,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液化石油气对管道天然气替代性较弱。液化石油气(英文缩写“LPG”)是以气井喷出的天然气或石油精炼和石油化工企业的副产燃气为原料,经过蒸馏、分离而得到的可燃混合气体。LPG与管道天然气物理特性不同,使用的安全性不同,但等热值管道天然气价格更低,更为清洁环保,是国家能源政策推广和普及的能源。尽管在生产领域功能用途相似,但LPG输配过程易受极端自然天气影响,供应稳定性和持续性差,对于企业的连续生产影响较大,两者主要用户分化明显;两者属于不同组燃气,替换资金和时间成本较大,不能直接进行互换。宜兴市LPG客户主要是天然气管道无法覆盖的乡镇农村居民、少数餐饮企业和小型工商企业,所占份额较小,且宜兴市政府正逐步推进管道天然气取代LPG 的“瓶改管”工作。因此,LPG对管道天然气的替代性较弱,不足以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电能与管道天然气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电能是应用最广的二次能源,是由天然气或煤炭等天然能源通过人工由热能、机械能、化学能转换而来。对于居民用户,虽然电能和管道天然气均可用于灶具、热水器及采暖等现实生活,但等热值电能价格比管道天然气价格高,使用管道天然气性价比更高。对于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相比电能成本优势同样明显。根据对当事人相关非居民用户进行的调查,用户均表示不愿使用电能代替管道天然气,一方面是能源转换过程中要投入很高的改换锅炉费用,另一方面使用电能加热更加昂贵。因此电能对管道天然气的替代性较弱,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此外,管道天然气的使用依赖于天然气管网建设及相关服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运营和维护等配套服务是正常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在宜兴市范围内获得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统一建设的授权,导致燃气管道设施安装供给存在明显的进入壁垒,当事人提供的燃气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范围界定为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
(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管道天然气供应依赖于管道这一具有自然垄断性和极强地域性的基础设施,一个地区的管道天然气供应以使用该地区的主干管道为前提,因此相关市场局限于主干管道周围有限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经调查,根据宜政发〔2001〕2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宜兴市现有或将来所需的一切燃气管网和设施均由当事人独家投资建设和经营;宜兴市范围内非居民用户、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煤改气、瓶改管燃气管网工程实行“统建”模式,由当事人统一组织和实施。据此,当事人拥有宜兴市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和管道天然气供应的独家经营权。而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他地域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经营者难以进入宜兴市范围。在宜兴市所辖行政区域,当事人属于唯一经营者,没有其他经营者与其竞争,用户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
综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宜兴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考察经营者是否具备很强的市场力量,而判断经营者的市场力量,需要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程度进行界定,还可以通过经营者控制市场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考察。
(一)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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