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东:iPad征税不违WTO 完税体系需调整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0 13:25:54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这个问题应该两面看,首先,海关总署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进出境监管部门,对旅客携带进境iPad征税行为本身,从法律角度无懈可击。其次,商务部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以及普通民众对海关征税提出的疑问合乎情理,但是不论是商务部还是普通民众,关于海关对行李物品征税不符合入世承诺以及中国吃上国际官司的担心和质疑大可不必。  精彩推荐

□海关总署征税有据

□商务部指征税过高

□经济发展日新月异

□完税体系当改则改

未申报的处罚 应征税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应征税的商品

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种商品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最近一段时间,“苹果”大热,原因在于它成了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之间公开PK的导火索。

一边,商务部指海关总署规定个人境外购买iPad入境时需缴进口税1000元,征税过高,且不符合中国入世承诺;另一边,海关总署则通过CCTV、中国政府网等高级别媒体发布观点:“我没错!”

两支都是“中央军”,到底谁是谁非?百姓该听哪一边的?以后是不是就享受不到去香港等地购物的“平靓正”了?留学生归国是不是也真如他们所戏称的“回国须‘裸奔’”?

就此热点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海关问题法律专家、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孙国东律师。 上一页1 23 下一页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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