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业新闻网综合报道】12月27日消息,IT商业新闻网获悉,长达半年之久的张大中民事索赔案已有最新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审理认定,胡懂志向张大中主张支付合作利润并由大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胡懂志的诉讼请求,并于2011年12月20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对此判决,原告胡懂志表示,张大中的“名人效应”左右了法院的判决,我已经做出了进一步上诉的准备。
21世纪经济报道撰文称,胡懂志和张大中合作中,是否产生利润成为争论焦点。张大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称,1987年10月之后,大中电器与芦林木器厂合作了约2个月,就以失败告终,合作期间并未产生利润。

张大中民事索赔案一审胜诉 原告不服再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胡懂志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大中电器和芦林木器厂在合作过程中有利润发生。因而,一中院认定,“胡懂志请求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未成就产,其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据悉,此诉讼源起1987年,当时还是首钢集团一名技工的胡懂志和好友张大中打算下海开办一个音箱厂,但是张大中资金不够,于是接受了胡懂志投资的3000元钱。双方手写了一份合作协议,胡懂志拿原件,张大中执复印件。
该协议称,大中电器与芦林木器厂合作开发音箱生产,由胡懂志投资3000元,并担负协调两单位经济往来正常进行,维护大中电器正常经济利益。两单位合作过程圆满,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给胡懂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可于前期优先发展生产。如果合作失败,大中电器将在3~6个月内如数退回胡懂志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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