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原局长受贿 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作者:东方今报 来源:未知 2011-06-09 14:46:50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记者 何中有 王亚南 东方今报新乡讯 昨天,东方今报记者从新乡市政法机关获悉,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原局长、原党组书记杨利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达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杨利明,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至2010年7月任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局长,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

 

  中国共产党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杨利明在配合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问题,并且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退还了全部违纪款,认错态度较好。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杨利明在担任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新乡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杨某等人贿赂款共计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东方今报记者查阅审判资料后发现,向杨利明行贿的多为新乡当地的开发商,目的是为了让杨利明在“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容积率”等方面提供帮助,项目涉及 “普罗旺金”、“隆胜华庭经济适用房”、“新乡市商业步行街”、“东方国际”,行贿时间点多选择在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杨利明妻子生病、去世,儿子结婚期间。其中一个开发商在杨利明儿子结婚和其妻子去世期间,两次送给杨利明共20万元。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利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达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70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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