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老担心,现在就算官司打赢了,有这7年漫长的诉讼时间里对方资产也早就转移了,恐怕到时会没有资产执行。”李增合说 ]
“这个债务官司照这样打下去,打到我退休也出不了结果。”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下称“中国黄金”)实业部基金处处长李增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抱怨说。
今年已53岁的李增合,2002年开始从事基金清收工作,2005年8月受中国黄金委托参与一个很简单的基金债务诉讼案,但他没想到,这个官司从山东高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一打就是7年,2012年2月1日,此案再次在山东省高院开庭审理。
李增合与中国黄金的遭遇背后,则是中国三大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的重审怪圈。
根据三大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提起再审申请,裁定再审的法院可进行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若存在法定情形,再审法院可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也意味着,一旦存在上述情形,原本的诉讼,也将因再次清零重审而变得遥遥无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鲁玲认为,这不仅耗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让当事人支付了更多的诉讼成本,这与我国制定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相悖。
中国黄金诉讼怪圈
中国黄金的诉讼,要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加快黄金生产发展的决定》,以国家黄金生产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下称“四项基金”)对“七五”、“八五”及“九五”前期各省市黄金生产进行支持。
2002年,国务院撤销原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国家将合计约36.8亿元的四项基金转为中国黄金的资本金。换言之,自中国黄金成立伊始,即需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指示,与各地四项基金占用单位协商基金归还事宜,以弥补公司资本金。
在“八五”期间,山东地方国企莱州市仓上金矿(下称“仓上金矿”)使用了6095万元上述基金,其中,使用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本金1348万元,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本金2782万元。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19651128.24元。该资金一直未予归还。
中国黄金成立之后,经过多次做工作,2002年6月,与整合了仓上金矿的金仓公司(现称山东黄金集团莱州矿业有限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经营性基金转为中国黄金集团的股权,双方也约定了转股的工作程序。
可是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转股手续,致使仓上金矿占用的经营性基金转股工作至今未完成,中国黄金集团的出资人权利未得到落实。
后中国黄金集团与其商谈如何归还其占用的开发基金和地勘基金,对方置之不理。中国黄金集团在2005年8月,就仓上金矿、金仓公司占用开发基金、地勘基金不还一事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经营性基金一并列入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院于2005年12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上述基金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依据的是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非平等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因此驳回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黄金集团不服上述判决,进行了上诉。此后,该债务纠纷先后经历了山东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高院发回山东高院重新进行一审,历时7年而未果。
尽管目前第一次庭审刚刚结束,如果双方对该结果再次进行上诉,按照目前法律程序,仍然可能面临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程序。而在这7年中,伴随着时间的流逝,重审也面临着比原有诉讼更为复杂的局面。
工商注册资料等资料显示,金仓公司注册资金9880万元,其中仓上金矿出资4060.68万元,但实际上包括仓上金矿的探矿权、采矿权等全部净资产19257.24万元已经完全整合进了金仓公司中,而且金仓公司曾于2001年6月股东会上拟将多收的15196.56万元退还仓上金矿。
由此,当初使用专项基金的仓上金矿实际上已经变为空壳公司,中国黄金才将金仓公司也列为被告。
在2012年2月1日的庭审中,债务人代理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金荣奎、程华律师也提出了该案是否属于民事审理、仓上金矿是否应偿还三项基金、金仓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了异议。
国务院国资委曾给最高院公函显示,为了收回四项基金,2004年以来,中国黄金还在河北、湖北、吉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多次提起诉讼,并以民事诉讼被法院受理,并判决中国黄金集团胜诉。
也是因此,公函中称,金仓公司占用基金一案与上述案件性质完全相同,但判决结果却不尽一致,为维护中央企业合法权益,所以将中国黄金的请示件转送你院,请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妥善解决此类基金纠纷案件。
据李增合介绍,该案的负面作用已经显现。不仅使得中国黄金集团6000余万元国有债权悬而未决,而且给其他基金占用单位拒绝返还提供了参照,造成了四项基金回收工作的停滞,数十亿国有资产面临损失。
“本案被最高院再审,说明原审存在错误,法院审判错误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李增合提出的这个问题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无人能解。
“我老担心,现在就算官司打赢了,有这7年漫长的诉讼时间里对方资产也早就转移了,恐怕到时会没有资产执行。”李增合说,央企况且如此,更何况普通百姓。
并非孤例
同样在民事诉讼怪圈中挣扎的还有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下称“中国电子”)。
自2006年中国电子诉四川永星电子出资纠纷案以来,6年来已历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庭审、一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次庭审,一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一次立案审查,并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目前正在进行重审的一审程序,已经庭审一次,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与中国黄金遭遇类似,如果双方对本次结果再次进行上诉,按照目前法律程序,仍然可能面临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程序。
中国电子规划投资部经理崔静涛告诉本报记者,1993年,原国营永星无线电器材厂使用了450万元中央级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1999年,依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将这笔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2003年,依据发改委1537号文件,转由国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2004年,依据中电资111号文件,将这笔国家资本金划转至其全资二级企业中国电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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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诉讼无限期:伤了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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