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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鼓励非电网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作者: 来源: 2021-09-15 14:32:3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22日。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报装总表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应对其供电的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终端用户,按照我省目录分时电价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电价收取电费。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按照我省目录分时电价中非电网供电主体向供电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确定,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

(三)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收取电费。其中,电度电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确定,基准电价和损耗率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基本电价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确定。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清理非电网直供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22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信函请寄至: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邮编450000;

电子邮件请反馈至:jgc922@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总表形式向供电企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或各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报装、负责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收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属于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分别为终端用户、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装表计量,按分表计量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向终端用户加收服务类等其他费用。鼓励非电网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

二、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电价标准收取电费:

(一)非电网供电主体报装总表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应对其供电的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终端用户,按照我省目录分时电价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电价收取电费。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按照我省目录分时电价中非电网供电主体向供电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确定,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

(三)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收取电费。其中,电度电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确定,基准电价和损耗率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基本电价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确定。

(四)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终端用户,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或“一户一表”电价收取电费。

(五)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农业生产终端用户,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农业生产电价收取电费,其中,农业灌溉用电按照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可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通过协议公平约定方式就剩余电量向终端用户分摊,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中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居民合表、农业生产等电价收取电费,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七)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供电主体按上述类别预收电费,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有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终端用户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双方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各类电力用户的用电容量协商确定分类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并按此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和对应用户类别的电价标准结算电费。非电网供电主体和供电企业可每年对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各类电力用户的用电量或用电量占比校核一次,校核完成前可暂按非电网供电主体所属电价类别结算,校核完成后进行清算。

四、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均不得以电费形式向终端用户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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