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细则》规定,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个人换购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换购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购买人(单位和个人)可到任意一家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任一品种新家电。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应向销售企业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以旧换新凭证,和交售废旧家电时登记的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应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按照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数额后收取货款。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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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广西]出台以旧换新细则严打套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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