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改了条款没改霸气:律师称无法律效力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2-03-30 12:35:1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今年6月份,中消协发布《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炮轰苹果维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近日,记者走访了华强北的部分苹果授权维修点,发现苹果公司已对“维修声明”作出了修改。一些明显有悖公平的维修条款要么被删除要么被修改,但修改后的部分条款“霸气”依旧,让“果粉”们失望。

今年6月份,中消协发布《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炮轰苹果维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近日,记者走访了华强北的部分苹果授权维修点,发现苹果公司已对“维修声明”作出了修改。一些明显有悖公平的维修条款要么被删除要么被修改,但修改后的部分条款“霸气”依旧,让“果粉”们失望。

日前,记者以普通iPhone客户的身份前往华强北赛格科技园的“天音”苹果授权维修点做了一次亲身体验,询问其工作人员,手机出了点问题具体的维修程序是怎样的?一位工作人员随即表示,这需要先检测确定真的出了质量问题才可维修,但检测之前需签一份“协议”。记者发现,所谓协议正是此前有媒体所称的“iPhone维修报告书”,对方称签了这份报告书才会进行检测。在这份报告书中的“维修声明”部分,记者看到,以前明显有失公平的部分条款确被删除或者被修改,但是依然有个别条款显得“霸气”十足。

对此,市消委会法律专家、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朋表示,应该明确苹果公司履行售后维修义务应视为其继续履行与消费者先前所订立的买卖(苹果手机)合同中的后合同义务(也称“附随义务”)。“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苹果公司在履行维修义务的过程中,通过单方面出示所谓的“售后维修规定”这一格式条款的形式,试图达到免除其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之目的。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违法的。根据“合同法”,苹果公司上述的“售后维修规定”不仅不公平,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解读1

“更换部件归苹果公司”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

条款一:“维修更换的部件成为用户财产,被更换的部件成为苹果公司的财产,若客户对维修有特殊要求,请事先向维修中心声明。”

记者调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维修声明当中尽管已将“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一说删除,但当记者询问工作人员手机维修时所需更换的部件是否为全新时,对方却表示,这个无法保证,有可能是翻新的。

记者问及是否可以通过事先声明提出被更换的部件归客户所有?所谓的“特殊要求”都包括什么?对方称,被更换的部件归苹果公司所有,客户无权通过维修前的“特殊要求”而归自己所有,“特殊要求”主要是指在确定维修前是否要求做好数据备份、是否需要帮助激活手机等要求。

律师点评:依照“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购买苹果手机之时,便对其拥有了完全的所有权。同时“合同法”第163条还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很显然,苹果公司所谓的“被更换的部件归苹果公司所有,客户无权通过维修前特殊要求而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仅于法无据,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

解读2

“数据信息丢失毁损不担责”于法无据

条款二:“客户应定期备份产品存储介质中存储的信息以对其进行保护,预防可能出现的操作失误。在送修时,客户应负责另行备份上述内容并取消密码。苹果及授权服务商对其提供服务的产品的任何部分中或者介质中存储的程序、数据或其他信息的丢失或毁损不承担责任。”

记者调查:对因维修人员操作失误而导致数据、程序等的丢失或毁损,该条款中并未明确责任。在新条款的第6条中,虽明确了本“保证”不适用于:因并非苹果代表或苹果授权服务商的任何人提供服务(包括升级和扩展)而造成的损害,意即若因苹果提供服务而造成损害,苹果是负维修责任的,但并未明确若出现这样的过错时,苹果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对此,工作人员仅表示,在客户确定维修之前一般都会提醒对方如担心数据丢失,可先做好备份。在他们维修的店里也可帮助做好备份,然后再修,否则导致的上述丢失,苹果不负责任。

律师点评:应该说,苹果公司的提示并无不妥。但倘若于维修过程中,因其维修人员的失误或过错导致客户“产品的任何部分中或者介质中存储的程序、数据或其他信息的丢失或毁损不承担责任”的要求则是于法无据的。

“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苹果公司以强势的市场地位自居,在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以单方面告知的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上一页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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