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律师回应警方请求案件复核:已过申诉时限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0 18:36:55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针对20日媒体报道的“海淀公安分局向检察机关提请复核,认为周成宇、黄静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应提起公诉”一事,黄静律师团20日晚间发表声明,称海淀警方在一年多后再申诉已经超过时效。

    【IT商业新闻网讯】1月21日凌晨消息,针对20日媒体报道的“海淀公安分局向检察机关提请复核,认为周成宇、黄静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应提起公诉”一事,黄静律师团20日晚间发表声明,称海淀警方在一年多后再申诉已经超过时效。

  海淀警方申请复核黄静“存疑不起诉”

  据《北京青年报》20日报道,北京检察院一分院证实,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日前就海淀区检察院对周成宇、黄静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复核: 海淀警方认为周成宇、黄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检察机关应该提起公诉。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已经接到海淀警方的“申诉”材料,正在审查是否立案。

  报道援引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的观点说,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存疑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如果责令重新提起公诉,案件则进入审判程序,如果法院终审作出有罪判决,证明原给予的国家赔偿是错误的,司法机关有权追回原先发放的国家赔偿。

  黄静律师团回应:已过申诉时限

  对于海淀区公安机关的复核,黄静律师团20日晚间向新浪科技发来声明,他们认为,海淀警方此时复核已经过了提起后复核的时限。

  声明称,“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已向海淀警方以及华硕公司送达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书,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诉理由。从媒体介绍的情况来分析,海淀警方应当是向海淀检察院申请复议不被支持后,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阶段”。

  “从对司法机关和被害人申诉时效的平等、对等角度来看,海淀警方在一年多后再申诉已经超过时效”,声明称,“本律师团对于此项申诉原因及理由并不了解,也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的任何告知。 ”

  北京检察院检察长:逮捕是否合适“需要总结”

  据《北京青年报》20日报道,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近日对于此案也发表了两点看法:

  第一,公安机关怀疑黄静、周成宇涉嫌敲诈“并不是一点道理没有”, 目前还不能很有把握地说周成宇、黄静案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慕平介绍,经北京市检察院事后了解,这个案子至今在司法机关内部和学术界,还是有争议。此案从常规的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是个非常极端的个例,一个是索要500万美金的数额非常离谱,另外二人所要采取的手段也非一般消费者所能够提出和采取的,该案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和要求,二人态度强硬,设计也很周密,所以公安机关怀疑二人是敲诈并不是一点道理没有。

  慕平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对二人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但是目前还不能很有把握地说“周成宇、黄静案”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第二,检察机关应该总结当时逮捕黄静是否合适。

  慕平认为,在罪与非罪认识不太统一,对社会危害又不是非常明显的案子,没有必要在当时采取逮捕的措施,案件完全可以继续审查,到最后哪怕检察机关认定嫌疑人有罪而法院认定其无罪,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逮捕和羁押措施的运用,应该是犯罪事实非常清楚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有明显的社会危害,这是检察机关应该总结的。(编辑:Kobe)

 

    根据今日某媒体报道称“市检一分院证实:海淀公安分局日前就检察机关对周成宇、黄静涉嫌敲诈勒索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诉”。 海淀警方认为周成宇、黄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检察机关应该提起公诉。”本律师团就该报道言论作出以下回应:

  附:华硕律师团回应警方提请复核声明全文

  1.警方申诉时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已向海淀警方以及华硕公司送达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书,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诉理由。从媒体介绍的情况来分析,海淀警方应当是向海淀检察院申请复议不被支持后,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阶段。从对司法机关和被害人申诉时效的平等、对等角度来看,海淀警方在一年多后再申诉已经超过时效。本律师团对于此项申诉原因及理由并不了解,也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的任何告知。

  2.黄静已经被确定无罪

  关于部分媒体及专家讨论的黄静是否存疑不起诉的问题,这些观点皆是基于2007年11月9日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进行分析讨论,而2008年9月22日海淀检察院给予黄静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已经明确认定,黄静的行为无罪。黄静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明确指出:黄静、周成宇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担忧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因此再对存疑不诉进行讨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没有更进一步法律文件认定变化的情况下,应当以黄静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认定内容为准。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给黄静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和《刑事赔偿决定书》,均明确指出对黄静做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检察机关已经认定黄静没有犯罪事实,那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何存在证据疑点。实际上本案证据都已经到位,只是对该行为定性存在争议。黄静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定性为错案,《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也明确指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存在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但是基于目前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黄静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无辜关押十个月的严重后果,是由华硕公司非法动用公权力,在司法机关侦查、审查阶段故意隐瞒事实、虚构真相造成的。这个错误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承担,随后我们将按照案件进展情况追究华硕公司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黄静持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检刑赔确决字【2008】002号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关于黄静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最终定性应当以该文件确认决定内容为准。国家赔偿决定如果都不能证明黄静的无罪清白,那么还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还黄静一个清白与公道。

  黄静律师团

  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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