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和中易的案件属于合同解释争议而非侵权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0 14:13:29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1995年签订的协议中有确切条款,即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将依据美国华盛顿州相关法律处理,而本案一审是以侵权案处理,一审法院也是基于中国相关法律条款判微软败诉。  精彩推荐

8月27日消息,中易诉微软字库输入法侵权案本周二开庭,微软中国今日刚刚对此案件作出正式回应,并称在审理过程中不会针对原告的要求作出回应,而此案并非侵权案,而应该是关于合同解释的争议。

这样的观点也是微软方面律师在法庭中所持的观点,被告律师表示双方曾签订过两次合作许可协议,微软在除Windows 95产品外使用协议产品应该被认为是合同纠纷,而中易方面律师坚持认为,此案是以侵权案起诉,应该被认为是侵权案。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1995年签订的协议中有确切条款,即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将依据美国华盛顿州相关法律处理,而本案一审是以侵权案处理,一审法院也是基于中国相关法律条款判微软败诉。

附:微软公司关于与中易公司合同解释争议的声明:

微软尊重法律以及法院的审理程序。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我们将不会针对原告公开宣称的要求作出回应。

微软拒绝接受对方没有事实根据的指控。我们只在合法权利范围内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我们认为,我们与中易签订的授权协议包括了我们对中易技术的使用。我们有充足的证据 (包括当事人交易过程、行业习惯以及对合同通常的解释等) 可以证实这一点。

我们与中易在1995年签署了许可协议,双方于2001年签署了另一份许可协议。直到2006年,原告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双方执行许可协议相安无事10多年后,中易提起诉讼,这是恶意的。

?这不是一起如中易所称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而是关于合同解释的争议。一审法院已经在判决中确认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许可协议中许可范围的解释。而1995年签署的授权协议中,许可范围明确涵盖任何及所有微软产品。例如,在1995年的授权协议中,“授权产品”被界定为“每个微软软件产品”。

微软认为,尊重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协议对中国发展健康的商业环境以及打造蓬勃发展的IT产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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