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晚间消息,朗科科技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以色列一公司诉朗科优盘相关专利在中国无效的案件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驳回以色列公司的上诉,该专利仍然有效。朗科称该判决有利于公司继续开展专利运营业务。
朗科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及关于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在中国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判决,该判决是二审终审判决。
2003年6月6日,以色列艾蒙系统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朗科第ZL99117225.6 号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7日作出第10970号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全部有效。2008 年 4 月 3 日,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原来的“艾蒙系统有限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年8月28 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
2009年9月29日,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判决)。
朗科在公告中称,从涉案专利的重要程度来看,本诉讼的涉案专利属于公司的基础性专利之一。该基础专利从2002年至今,已经先后7次被不同的主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1次已终审结案(即本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其余6次均以请求人撤回请求结案。这意味着该基础专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今后开展专利运营业务。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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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以色列公司状告朗科优盘专利无效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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