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安装时发现若不同意《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安装。近日,一中院一审判决协议中4条款无效。
用户认为微软侵权
2006年7月6日,河南郑州市民郭力,花750元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一套。郭力安装时发现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条件。
郭力认为,协议中有28项不平等,免除了微软公司的义务,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请求法院判决无效。
微软称是行业惯例
微软公司认为,涉案条款是对消费者获得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微软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
微软公司还称,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
法院判部分条款无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00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4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宣判后,微软未表示是否上诉。
■ 律师说法
行业惯例不能违法
昨日,北京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王韵认为,法律允许格式条款存在,但不允许存在霸王条款,尽管微软公司主张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但行业惯例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无论微软日后是否修改协议,用户都可以根据该判决主张协议中的上述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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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微软四条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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