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涉嫌就业歧视被起诉

作者:IT新闻网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0 05:41:0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重庆妹子小雪曾因年幼时肺结核痊愈后形成“右上肺钙化灶”,即陈旧性肺结核,她在应聘富士康集团鸿富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鸿富锦)采购部职位时,被拒绝录用。

重庆妹子小雪曾因年幼时肺结核痊愈后形成“右上肺钙化灶”,即陈旧性肺结核,她在应聘富士康集团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鸿富锦)采购部职位时,被拒绝录用。小雪认为此举涉嫌就业歧视,于9月21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当场受理了此案。

据悉,继全国肺结核入学歧视第一案后,本案为全国第一起陈旧性肺结核就业歧视案。

今年6月16日,小雪到富士康鸿富锦应聘采购部职位,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面试。7月7日,富士康鸿富锦人资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小雪已被录用,初步确定了薪酬待遇,并告知小雪到其指定的重庆佳音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7月8日,小雪体检结果显示,除“胸透右上肺钙化灶”外,其他项目均“未见异常”。

7月18日,富士康鸿富锦短信通知小雪,称小雪不符合岗位要求并决定不予录用。原因是依照公司的规定不予录用体检出“肺部有阴影”的求职人员。小雪试图通过交涉向对方证明“钙化灶”只能说明自己曾经得过肺结核,但现在已治好,且“钙化灶”不具有传染性。但对方最终还是拒绝录用小雪。

9月21日,小雪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富士康鸿富锦在招聘小雪的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犯了小雪的平等就业权。

我国有5.5亿结核菌感染者,小雪的情况并非特例。小雪的代理律师王兴元认为:“就业权就如同生存权、受教育权一样,是每一个公民极其重要的基本人权。”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性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上一页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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