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是一桩在5年前经调解审结且执行完的民事经济纠纷案,5年后,2011年4月,韶关中院以匿名信举报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督办函为由,启动再审程序。南方日报记者深入调查后,揭穿了市中院再审的理由竟是谎言。在庭审中却又把矛头直指两家民营企业涉嫌虚假诉讼。
五年前经济纠纷调解审结
韶关越华达实业公司(简称越华达公司)与韶关韶鸿公司(简称韶鸿公司)同是韶关市两家房地产公司。韶鸿公司因经营问题,多次向越华达公司借款解决燃眉之急,同时向越华达公司承诺,如果将来无钱还债,将用该公司的地块抵债。2002年3月18日,韶鸿公司与越华达公司对双方以前原有的借条、收据核对后,确认韶鸿公司共借越华达公司2050万元,并立下借条。该借条有韶鸿公司的签名盖章、经手人签字等。
2006年11月14日,韶关中院经过庭审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韶鸿公司愿意以其韶关市内“鸿基花园”9500平方米和“鸿天花园”9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及利息。
法院作出(2006)韶中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件很快执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申诉。其涉案“鸿基花园”9500平方米在2007年已建成房地产并全部出售并办理产权。
数年前,原审被告韶鸿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年后 中院以谎言的理由启动再审程序
2011年4月8日,韶关中院做出(2011)韶中法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称,2009年5月韶关市纪委、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越华达公司和韶鸿公司借款和所涉及的土地问题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武江区沙洲尾鸿天花园地块的调查情况报告》。2010年10月8日,韶关市6位人大代表联名向韶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解决落实武江区沙洲尾芙蓉东路、沿江路交汇处绿化广场用地的建议》,里面的内容也反映越华达公司、韶鸿公司双方存在利用假借款债务关系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等违法违纪问题。据此,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7日向法院发出督办函,要求法院对该案认真调查了解,将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之后,法院又称接到两封“芝琴人”的举报,称该案不存在被告欠原告的钱,是原、被告双方欺骗了法院和律师。
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实有错误应予再审。
越华达公司面对法院的这份裁决书,明白这是幕后有人在操纵此案。南枫集团在多年前,就多次向越华达公司提出购买这块涉案土地,纳入该集团开发房地产的项目之中,因为南枫集团所出的购买土地价格低于抵债的价格,被越华达公司拒绝。
记者在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就此事采访时,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黄焕才明确表示没有给法院发过督办函,市人大常委会要发督办函给法院,肯定要通过法工委办理。
市人大副秘书长朱光华说: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施行。当年1月25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被废止。自此,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一般不搞个案督办,尤其是一般的民事案件。而即使要搞个案监督,也必须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要求督办函登记备案。可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从未召开主任会议讨论此案,亦未见涉案“督办函”登记在册。
市人大办公室副主任贺金池说:之前确实有几个人大代表向她提交一份材料,她带着几个人大代表去法院找过中院院长刘曙光,并向法院提交转交一份材料,并盖有市人大办公室的章。
贺金池面对记者的提问,她解释说,法院可能理解错误吧,把那份材料当成督办函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5条规定,韶关中院所声称的人大代表质询,也根本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也意味着,人大代表质询一事根本不存在。
记者提出采访那几位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贺金池称联系不到。
原、被告律师当庭质疑再审合法性
2011年7月7日,韶关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被告方皆指派律师参与诉讼。当庭主审法官围绕“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展开调查。却完全没有提及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原告越华达代理律师称,原告与被告曾签订书面的鸿基花园和鸿天花园两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包含现金借款1350万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定金700万元。
越华达公司出具证据材料,韶鸿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共向原告出具了7张“土地转让款”收款收据,总金额为564.226万元,以及抵价130万元的汽车一辆。原告同时提交了部分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存根。
主审法官要求原告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其他借款凭证的原件。原告律师称,由于公司保管不善,这部分证据的原件在2006年6月-7月间被洪水冲走了。而被告律师则认可原被告双方之间曾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也已经在洪水中冲走了;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凭证,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无法提供。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被告明确承认欠款,同意用两地块抵偿债务,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且本案已经执行完毕,韶关中院(2011)韶中法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主动决定案件再审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原审是民事调解结案,不是判决、裁定,适用再审程序是错误的。
对此,主审法官当庭作出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因此,韶关中院认为原调解书确有错误,依职权作出再审的决定是合法的。
越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镇顺气愤地说,我们和韶鸿公司都是民营企业,法院又是解调执行完结的,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侵占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完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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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韶关中院以虚假理由涉嫌为某企业“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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