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肿瘤医院王长利失职 致患者死亡!

作者:法治晚报 来源: 2011-07-07 14:46:49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我爱人李光震生前是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人大常委、邯郸市人大副主任、中央民盟委员、河北省民盟副主委、邯郸市民盟主委。2006年5月,在北京301医院气管镜下做切片发现“双肺原发性鳞癌”,6月5日到天津肿瘤医院治疗。天津肿瘤医院肺科王长利说:双肺原发性鳞癌少见,且属早期发现,手术是第一方案,不做可惜,先做左肺,因右肺癌尚未形成肿块(pRT-cT检查都没发现,在气管镜下取切片才确诊),6月15日做了左肺切除手术,6月29日出院。8月4日遵医嘱再次到天津肿瘤医院住院,14号该院做了右肺下叶背段切除手术,8月17日病情恶化,切开气管转天津天和医院重症室,8月27病故。


    李光震惨死后有很多疑点,他不是死于癌症而是死于支气管瘘,两个医院不仅不感到愧疚,反而大造舆论相互推卸责任。我于2007年4月向天津河西区法院起诉追究两医院责任,四年的官司反反复复困难重重,2010年法院终于同意异地鉴定。2010年10月,法院委托北京华厦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是肿瘤医院对李光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光震的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中写:法学鉴定的技术层面准确划分责任比例是较为困难,鉴于李光震自身情况较差行肺段切除手术比较容易发生支气管残端瘘,以及支气管胸膜瘘的病死率较高,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天津肿瘤医院承担责任比例以25%左右。


    肿瘤医院不服,要求北京鉴定中心专家到庭,2011年1月14日开庭,北京华厦物证鉴定中心法医专家明确指出:“肺段手术后出现瘘的发生率比例小,不到1%,瘘是手术不当造成的:1.缝合线松与紧2.术后处理方法有三种,你们都没采用,只用生物胶。”专家直接指出:“术后第二天就出现瘘,你们做的气管镜的记录呢?”我们从护士记录中看到术后第二天就有瘘。我的律师立即问:“瘘有救吗?”专家讲:“有救,立即做肺叶切除手术。”专家在庭上说明划分比例主观判断责任可以以25%-40%。我多次在法庭上申诉,一住院医院就考虑病人肺功能不好,在胸腔镜下做肺叶切除手术,手术前一天又突然改变方案,做开胸肺段手术,我们不清楚,王长利说:“不要紧,我给你拿掉就是了。”并没有交代做肺段手术创面大容易造成瘘,在签字时,副主任全然不知道还以为是做胸腔镜。正副主任没有进行任何术前沟通。副主任没有对患者家属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只让患者签字。
   
    术后第三天,河北省龙副省长来探视李光震,医院一反常态,院长讲:“我们本不该接收这个患者。”王长利突然讲:“患者肺都糟了,就像旧自行车带放到水里四处漏气。”如果真像他们描述的那样,为了患者生命,手术时应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做肺叶切除手术,为什么隐瞒?而病例上写的很好,现在看来,这是为以后造舆论。第二天就出现瘘,而肿瘤医院医生熟视无睹。第四天病情恶化,切开气管,将一个随时需要手术抢救的病人推给一个没有外科资质的天和医院,肿瘤医院企图转移过错、推卸责任的行为事实是触犯医生职业道德和法定责任的双重底线。


    天和医院明明没有外科医生,为什么接诊?背后有什么交易?为了私利,巧立名目,反反复复让我们出高价请所谓的会诊医生,不到十天花费九万多元。李光震,受尽煎熬一句话不会讲睁着眼离开人世惨不忍睹。以上这些事实河西法院全不考虑也不追究,以鉴定中心25%为尚方宝剑,一切一切费用全以25%,这是什么逻辑?法医学的鉴定是根据患者手术的层面划分责任,而医生的职业道德也按技术鉴定的尺度来衡量吗?李光震为党和人民辛勤工作一生,我无法接受本不该发生的残酷事实,深感追究医院的责任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在我有生之年,一定要替他讨回公道,告慰他在天之灵。(遗属:寇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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