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已被公认为国内电子商务元年,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 。在网购消费的强大带动力下,快递服务行业也急速发展,已由一种专业性服务转变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经常接触的服务。但在快递服务的合同中,却隐藏着许多“霸王条款”,3月12日,青岛市李沧工商分局曝光了快递业潜在的7大不公平条款,并对这些“霸王条款”中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解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阴损”逐一点破。
易碎物品损坏推脱不赔
【条款一:因航空运输会受气流颠簸影响,本公司对所寄物品均易碎品保失不保碎,请寄易碎、易损品者慎重!陶瓷、玻璃,易碎、易损物品及无稳定价值商品不保价、不赔偿。凡参加保价运输的货物只保丢失不保损坏,出现丢失情况本公司实保实赔。】
此条款明显是向消费者转嫁本该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及责任。工商部门分析表示,承运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安全完整到达目的地,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 、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款的设置,使寄件人的货物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快递公司可以不对自己的野蛮搬运、装卸行为进行约束,属于向消费者转嫁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及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应当依法接受处罚。
天气交通等成了免责借口
【条款二: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航班延误或取消,塞车,假期,天气等。】
这是在快递行业最常见到的一项约定,乍一看去似乎很有道理,交通事故、天气突变等似乎本就属于“不可抗拒力”,但工商部门指出,该条款将经营风险作为免责事由,擅自减轻经营者责任。
据分析,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约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此类条款中所列交通事故等固然难以准确预见,但其可能性是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快递公司应当明知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索赔期限将1年缩为30日
【条款三:寄件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 ;过期视为寄件人主动放弃权利。】
相信许多市民都认为“30日索赔限期”是合法的,其实是违法限定消费者索赔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申诉受理的期限为自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同时,快递业服务相关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而非快递公司单方规定的“30日内”。
因此,该类条款给寄件人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属于无效条款。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 ,在遇到快递企业要求消费者签署含有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快递服务合同时,消费者有权提出异议,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谨防他人签收成免责盾牌
【条款四: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
工商部门指出,该条款单方面赋予快递公司可以随意处分寄件人财物的权利。分析称,此类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提高送件率而设置的 ,但未明确约定“他人”范围,这实际上单方面赋予了快递公司可以随意处分寄件人财物的权利,很可能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寄件人利益。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免除经营者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和不履行通知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收件人逾期提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快递公司可以要求收件人支付保管费。
发票不要不给单方免除义务
【条款五:有发票需求的散单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
工商部门认为,这一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在快递经营中,经营者有义务主动向寄件人提供发票,而不是当客户有需求时才被动提供。同时,要求散单客户持运单原件到经营场所索取发票,也给这部分客户额外增加了负担。
包装致损快递借口不担责
【条款六:对因甲方的不合格包装所造成货物受损,或包装完好而无法开箱查验的货物受损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这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己的合同附随义务。李沧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认为,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者,有法定义务对寄件人申请邮寄的物品进行检查,同时应尽到合同附随义务对包装是否合格进行检查。如果寄件人拒绝检查或无法开箱查验,快递公司可以拒收邮件;如果包装不合格,快递公司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并帮助寄件人以专业的方法对包装进行完善。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格式条款不能免除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快递公司承运了邮件,就应当保证邮件安全到达,当出现毁损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付保价费不给照价赔偿
【条款七: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工商部门分析认为,寄件人选择保价方式时,已按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额外支付了保价费。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消费者托寄物损毁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而不论声明价值是否高于实际价值。因为相关法规规定,经营者不能单方减轻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由此,李沧工商分局对该条不公平条款定位为保价赔偿就低不就高,经营者违背权责一致原则,部分限制消费者的获赔权。
■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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