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一位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人士感慨道,“泰州地方税局的批复与当前总局的文件规定相悖,但更为合理,处理更人性化,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处理方案如能推广,则对将要计划上市的企业来说是一大福音。”
该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前后,投资人实际出资额、持股比例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均未改变,若就此征税并不合理。”
事实上,尽管上述征税事件还未有定论,但不少PE界人士却已开始深感担忧。更有创投人士认为,如果PE投资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追讨所得税的做法被推广,那么将对PE特别是投资早期项目的PE产生毁灭性影响。
苏仁宏认为,若对“溢价增资转注册资本”征税,将导致小微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后,溢价部分不转注册资本,将保持小额注册资本运营,由此影响公司因注册资本不足取得一些资质和市场准入;此外此税实质是对投资课税,增加成为投资成本,将抑制投资;最后资本规避此策最好转投后期项目,此税影响最大的是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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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京津沪相继追讨合伙制 PE溢价投资转增资本相关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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