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溢价征税40% 合伙制PE将受重创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4-14 09:00:2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潘沩

这几天的PE业因为一则“消息”而震动:据报道,国税总局出台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中,对合伙制PE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将考虑以投资企业IPO为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交所得税。

对此,无数业内人士在微博上质疑与愤怒。一个负责PE业务的律师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是假新闻吧?”另一位律所合伙人则表示,之前有听到风声,且一些地方税务局有过类似操作,只是税率没那么高,差额部分也打了折。

一位律师指出,如果这样征税,那么有违国内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的核心原则。简单说,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征税时,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实质上的纳税人,获得分配所得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这一原则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往往来说,一只合伙制PE基金,在投资期会买入多个项目企业的股权,然后在合适时机卖出这些股权,这样基金到期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基金获利的钱该如何分配。如果税务局在项目企业IPO时就征税,那么违背了这一原则;且如果基金到期,合伙人获利,又要交所得税时,就是被重复征税。

此外,PE业内人士还有多个角度的质疑:

华登国际投资总裁苏仁宏在微博中指出:“赚了的项目,与政府分享。亏的呢?”还有人戏言,那在其他项目上亏损,是否可以抵扣IPO项目的应税税额?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征税时间点:基金投资项目IPO时,至少要锁定一年才能卖出股份,所以基金IPO时的价格,作为征税点,是否合适?

智基创投管理合伙人陈有忠指出:“奇怪的税法。就像买个房子,花了500万,或许现在价值1200万,那我就被要求针对700万的浮盈缴税,等哪天房地产崩盘了,掉到400万,还能退税吗?除非我卖掉房子,真有了卖房收益,才应该被扣税。VC做投资,公司估值不一定永远上涨的,而所持股份的账面价值,也只有到‘落袋’时,才有意义。”

还有更多的PE人士表示,如果此项税务政策实施,那么PE机构最好的应对就是改回公司制。公司制机构,就是基金管理公司交5%的营业税(即管理费部分)和25%的所得税。之前的合伙制下,是5%的营业税,有限合伙人交20%的所得税,普通合伙人视获利不等,交5%-35%的所得税。如果再加税,其税负成本必定比公司制高。

有一位知名基金的合伙人尖锐的指出:“我认为,这会对这个行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现在应该是鼓励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任何加重税负的举措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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