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贷展期新政“硬着陆”到期还款方案4月底前上报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3-19 12:35:18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被视为政策大转向的平台贷展期新政近日迅速落地,但却远非市场预期般宽松。

昨日,据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银监会已于上周下发了《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牵头银行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2012年,平台贷款迎来首轮偿债高峰,近三年将有35%左右的平台贷款集中到期。”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在此时间节点上出台的融资平台监管政策,不但着眼当下,更为近10万亿元的平台贷摸索风险缓释路径,并为最终化解风险打下基础。

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0468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元。已退出平台、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监测类平台)1974家,贷款余额2.9万亿元;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监管类平台)8494家,贷款余额6.2万亿元。

根据《指导意见》,按照不同的风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监管层对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出台了不同的风险缓释措施。而被广泛解读为政策转向信号的平台贷展期规定,却并不如此前想象般宽松。

“对于平台贷的监管,今年银监会的思路是‘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所谓政策不变是指自2009年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开始以来所有政策都不变。”知情人士表示,对于现金流不能全覆盖,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预算。

事实上,相对于现金流覆盖情况较好的其他平台,“只收不贷”的平台对贷款展期的需求更为迫切。但在最终的《指导意见》中,监管层并未给这部分平台“留口子”。

展期细则

如果以9.1万亿元的平台贷款余额为基数测算,近三年将有35%左右的平台贷款集中到期,这意味着近三年将有3.2万亿元的平台贷款到期。

“监管层已要求银行加强对今年到期贷款风险的监控,防止到期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对于存量贷款,监管层还提出分类处置的办法。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完工达产且已形成现金流收入的融资平台,要封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

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融资平台,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这一规定,被监管层称为“收回再贷”。

再融资具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短融、中融、中票、引资、贷款等方式。对于以贷款形式实施再融资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原有贷款额度。

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人士表示,有些项目建成之后,确实难以立即产生现金流。“例如一条公路建成后,司机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才会逐渐选择走新公路。”这种情况的平台,给予一定宽限期,款还是能还回来的。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到期的融资平台,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

相对于全覆盖平台,现金流不能全覆盖的平台依靠自身力量还清本息则显得捉襟见肘。

对此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引资还贷的概念。“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

事实上,就在上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中外记者问时曾表示,在偿还地方债务中,也会采取市场化的办法。比如资产处置、项目转让和股权出售。

而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预算。换句话说,此类平台不得展期,银行不得再对其投入任何信贷资金。

“三分类”调结构

如果展期政策是缓释存量风险的良药的话,控新则主要旨在遏制新增平台贷款风险。

近日,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今年银监会对平台贷款实行总量控制,确保贷款余额只降不升。重点控制监管类平台的贷款总量,确保其贷款余额不上升;对于按照商业化运作的监测类平台,要跟踪贷款总量的变化。

此次下发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了平台贷总量减少的工作目标,但与此同时,还要求“防止断裂风险,各银行要重点避免出现在建工程项目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期限长,从开工到建成需要三至五年。对于部分已经在建的项目,银行仍然需要继续投入资金。”上述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人士称,不给贷款,立即就变成坏账;给了贷款,还有机会调整过来。

一方面,融资平台贷总量要做到只升不降;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对于解决上述矛盾,银监会给出了“先分类,后腾挪”的办法。

根据《指导意见》,银行应在平台贷款原有的“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况进行信贷分类。

所谓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

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

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有保有压,根据信贷三分类结果,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贷款结构调整。”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如此一来,不但控制了总量,也保证了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

压缩类停贷

监管层还要求,各银行需将上述三种信贷分类结果,在2012年4月上报银监会。

“在建项目规模过大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完善的一大顽症。”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去年10月曾公开表示,当前,一些地方在续建项目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又提出了规模庞大的新投资计划,产生了超常的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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