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消息,每日互动(300766)虚增2019年和2020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被查出后将责任推给部门经理李立,要求免除对公司以及几名高管处罚。不过,最终每日互动申辩被驳回,公司董事长方毅、CFO朱剑敏、董秘李浩川、副总经理叶新江、监事孔祥清被处罚。
据浙江证监局查明,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虚构公司与客户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动未及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导致其披露的 2019 年三季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一季报、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23,424,031.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13,904.47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6.38%和 16.69%。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5,210,379.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34,563,307.44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6.54%和 33.08%。2020 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7,628,549.05元,虚增利润总额 6,018,628.34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6.95%和16.02%。2020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7,498,344.52 元,虚增利润总额14,281,741.44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7.02%和 19.14%。2020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28,581,945.56 元,虚增利润总额 25,347,353.47 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 7.60%和 26.64%。
浙江证监局称,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浙江证监局认定:
时任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筹划、实施并采取多种方式掩盖伪造合同的行为,公司确认收入后,直接导致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方毅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剑敏分管财务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分管法务和证券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叶新江分管数据工作,时任监事孔祥清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其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上述认定,李立、每日互动,以及几名高管进行申辩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每日互动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公司作为大数据行业的龙头企业,自身有快速发展的实力和水平,没有虚增业绩的动机,也没有实施虚增业绩的行为。其二,李立伪造合同导致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三,本案属于李立职务侵占犯罪引起的公司部分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应追究李立的个人刑事责任而非公司及其他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其四,建议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并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相关执法实践。其五,建议综合考虑事发后公司及时处理并积极配合调查,以及行政处罚可能引起民事索赔等情况。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李立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没有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过错。其二,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刑事处罚已经吸收了其他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其三,即使进行行政处罚,也应当考虑:一是虚增业务收入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处于连续状态,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2005 年《证券法》;二是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存在减轻处罚情形,包括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事判决认定虚增业务收入为 57,304,614.2 元、主动向公司坦白等。综上,不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一定要处罚,也应综合考虑其在虚假信息披露中的次要作用、减轻情节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 2005 年《证券法》减轻处罚。
叶新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积极配合调查。其二,作为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技术管理,承担的职责不同于董事,且一直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其三,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与其具体职责不存在直接关系,其不负责合同审核。其四,每日互动在李立造假事件上并无过错,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即使认为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也不应处罚与本案无关的叶新江。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孔祥清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同意每日互动申辩意见。其二,其系每日互动内控部负责人,这一职务对公司披露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并不当然是事先告知书所列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责任人。其三,作为内控部负责人,通过主持制定内控制度流程、负责组建内审部等方式履职,对信息披露行为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且案涉合同全流程均不涉及孔祥清。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不过,申辩没有得到浙江证监局的认可。
对于每日互动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均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员工李立虚构合同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虽然公司辩称没有虚增业绩的动机,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反映了其在相关业务流程及管控等方面存在过错。第二,李立职务侵占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互独立,李立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不能免除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政责任。第三,我局已结合案件基础事实、处理应对情况、配合调查情节等因素综合认定公司责任,量罚合理。综上,对每日互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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