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副总杀妻焚尸案再审开庭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5-30 16:48:3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的妻子马某被发现死于其居所楼道里,尸体被大火焚烧。经法医鉴定,马某的气管内没有炭尘、血液中没有一氧化碳,警方认定马某是死后被焚尸。此后,在火灾中受伤的常林锋被控因为家庭琐事掐死妻子并放火焚尸,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常林锋死缓。常林锋以自己遭遇刑讯逼供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市一中院重审。

  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再审开庭,5名办理常林锋案的警察和两位法医学专家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一审

  两罪并罚判处死缓

  昨天上午10点,48岁的常林锋被带入法庭,由于遭遇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

  常林锋案发前是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其妻马某是中央财经大学的教师。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夫妇居住的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楼道发生大火,马某被发现死于火中。

  经过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常林锋在外有情人,且夫妻之间经常吵架,虽然有一个孩子,但是患有先天性自闭症。

  尸检报告显示,马某死于被外力扼压颈部,又被放火焚尸。由于认为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2007年9月26日常林锋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批准逮捕。

  此案首次开庭时,常林锋坚称没有杀人,但法院认可了他之前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家中,与42岁的妻子马某发生口角后,用手扼压马某的颈部,致马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常林锋将马某的尸体运至单元楼楼道内纵火焚尸,导致火灾,两名邻居被烧伤,其中一人被鉴定为重伤。

  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两罪并罚判处常林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上诉

  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常林锋提出上诉,称自己在公安预审期间做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被公安机关逼、诱、骗供、迫害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他是冤枉的,案发时的情形是其和妻子发现楼下着火后冲出逃命,后发现其妻子丧命于大火之中。

  同时,常林锋的律师赵运恒也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获得的非法证据应该依法排除,而且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和火灾原因认定报告等均缺乏排他性,不能作为证据。

  2011年4月14日,市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并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开庭

  无法证明刑讯逼供

  昨天,由于是发回重审案件,法庭启动一项特殊的开庭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程序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常林锋提出不应被采纳的非法证据,是他的有罪供述,他自称做出有罪供述的原因是遭受刑讯逼供。为此,法院找来了曾经审讯过常林锋的5名警员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常林锋还认为尸体检验报告存在问题,所以还有两名法医方面的专家出庭。

  昨天上午10点半,检方首先宣读了指控,并简单地询问了常林锋。随后,5名警察和2名专家逐一出庭,对于刑讯逼供和尸检报告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

  庭审进行到下午5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束。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认为,“辩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随后此案休庭,法官表示下周继续开庭。据了解,在下次开庭过程中,将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常规环节。

  赵运恒律师表示,目前认定常林锋有罪的,除了供述外,仅仅是一份存在漏洞的尸检报告,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因此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庭应该宣告常林锋无罪。

  庭审焦点

  ■审讯方式

  ◇律师

  存在超强度审讯

  “常林锋的有罪供述是在较短的特定审讯时间段里做出的。”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提出,他通过多次会见常林锋,得知常林锋在羁押期间(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被审讯近百次。

  通过卷宗,赵运恒律师发现,常林锋的有罪供述仅有10余次,都集中在海淀公安分局预审期间的十余天时间里。而无罪供述约有80次。赵运恒询问常林锋得知,在这10余天时间里,预审人员6人分3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常林锋进行车轮式审讯,使其因长期不能睡觉而极度疲劳,并完全丧失意志力和辨别力。

  此外,赵运恒律师还提出,常林锋所做出的有罪供述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绝大部分是在夜间做出,而且每份有罪供述之间都存在区别和相互矛盾,对于掐人的过程、尸体的位置、引燃物的情况等多处细节都存在差别。常林锋还提出,自己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刑警从积水潭医院带走后,当晚就被逼迫承认犯罪事实。他拒绝,刑警就大骂他、用电棍击打他,还将他尚未痊愈的双手、双臂反绑在铁椅子上,把他刚长好的皮打裂。

  ◇警方

  审讯时间无规定

  昨天的庭审没有对媒体开放,记者从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员处获悉,昨天应检方邀请出庭作证的2名重案队刑警和3名预审处民警都作证称他们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出庭作证的几名警员,在面对为何需要6个人分3组进行审讯的问题时,分别这样表示,“这个问题我不回答”、“工作需要”、“属于正常情况”。

  从常林锋的供述时间上看,他最长经历了18个小时的审讯,平时也都在5-7个小时左右。对于这种通宵审讯,是否属于没有给予嫌疑人必要休息的问题,办案警员表示,目前法律上对于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打人问题,警方承认常林锋的手确实有伤,但这是他此前放火时就已经烧伤的,而并非警方打伤的。

  ■尸检报告

  ◇警方

  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名杨姓法医出庭作证称,在现场,死者的尸体已经被烧焦,但是仍然具备尸检条件。经法医检验,完全可以确定死者属于机械性窒息死亡,他们所做出的“不排除马某被扼压或掐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主要是针对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手段,认为手段具有不确定性。

  杨法医解释称,死者“舌骨骨折、喉室粘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以上论证可以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基本特征,能够确定死者是机械性窒息死亡,至于手段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尸体被灼烧后,颈部残损比较严重,不能确定死者是被何种手段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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