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开心网”一案终审:开心人获赔40万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1 01:30:16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记者14日从北京开心人公司获悉,“真假开心网”案于4月11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终审,当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被告方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开办社交网站,并赔偿“正牌”开心网经济损失40万元。

记者14日从北京开心人公司获悉,“真假开心网”案于4月11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终审,当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被告方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开办社交网站,并赔偿“正牌”开心网经济损失40万元。

2008年北京开心人公司开发了新型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半年后开心网注册用户已突破500万人,每日页面浏览量超过1亿次,成为国内知名的社交网站。同年10月,一家与开心网中文名称一模一样,而且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乃至域名也几乎完全相同的网站出现。经查,该网站是经营另一家社交网站校内网(即如今的人人网)的北京千橡互联公司推出。

2009年5月,开心网的运营商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201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决,认定被告方千橡互联及其关联公司千橡网景侵权事实成立,开心网胜诉。千橡互联及千橡网景公司不能再使用开心网这一名称,并赔偿40万元。

一审判决胜诉后,开心网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五项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二审主审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冰表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是成立的。同时驳回了开心人公司申请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告方千橡公司代理律师则承认,千橡已经在履行一审的判决,不再使用“开心网”这一网站名称。

有关专家表示,此前国内互联网行业虽然“山寨横行”,但很少有受害网站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真假开心网”案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都认定了被告行为属于侵权,是净化国内互联网行业竞争环境的一次契机,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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