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判决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342元,由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592元,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52元,由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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