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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 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

作者: 来源: 2021-09-22 22:22:29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合理制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详情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供给效率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

1.规范工程安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表计前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国家和我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各区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

3.明确政府责任。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持续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责任。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为排除燃气表后至燃具前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各区县政府,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5.明确用户责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用户不再承担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上规定划分政府、企业和用户权责。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6.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收费标准偏高的应尽快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开展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成本监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调整价格逐步疏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合理制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修订出台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完善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7.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网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但必须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转供主体收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费,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其他费用。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收费及费用分摊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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