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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意见: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用户 保底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2―2倍执行

作者: 来源: 2021-09-30 22:30:5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新疆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新疆区域有序放 开发电计划相关政策执行,如未确定的,暂按上一年的原则执行。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退市。 (一)因正常退市以外原因自愿退市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被强制退出市场的: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参加市场化交易。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目录电价的 1.2―2 倍执行。其中,保底价格具体水平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上述原则确定。

关于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83号)要求,我办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结合新疆实际,按规定程序,牵头组织开展了《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工作,形成了《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提意见,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附件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通知栏下载(网址为http://xjb.ne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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