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碳管家网讯:碳定价机制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两种,其同属于碳定价范畴,主要通过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经济主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环境污染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碳税与碳市场有效结合,能有效克服碳市场机制的不足,覆盖更多的行业同时囊括中小企业,提升减碳机制的完整性和灵活度。
(来源:微信公众号“奇点能源”作者:郑颖)
当前我国运行中的碳定价机制仅有全国碳市场,碳税仍处于研究制定阶段,CCER市场也还未重启。但我国自提出“双碳”战略以来,已于多份文件中提及推动碳税制度落地。这一发展趋势在全国碳市场经历了数据风波,可能面临建设进度减缓的情况下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碳税在21年年末及22年年初的政府文件及主要领导和专家的发言论述中更加频繁被提及。2022年1月21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到“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再一次明确了国家通过财税工具,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思路。
放眼2022年的“双碳”工作,已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碳税制度作为法律约束性极强、政策约束力极高的碳减排机制,正式出台的进程加快!
一、碳税的设计机制与核心优势
碳税是以含碳燃料(如煤炭、汽油、柴油)为征税对象,向化石燃料生产者或使用者征收,或者直接对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其出发点是解决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与碳交易基于总量控制(Cap-and-Trade)设计原则不同,碳税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价格控制(Tax-orprice-based regimes),由政府设定税率,碳税所覆盖的企业通过缴纳碳税支付碳排放成本。简单来说,碳交易的降碳逻辑是设置排放总量上限,通过逐年降低排放总量上限实现减排目标,而碳税机制则不设置排放总量上限,通过价格干预引导经济主体优化生产经营行为,从而实现碳减排目的。
因此,碳税具有“双重红利”性。第一重红利为环境红利,征收碳税将提高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成本,促使企业通过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利用或提高能效等方式,合理减少碳税支出,从而实现全社会减排;第二重红利为社会福利,为降低企业的税赋负担,政府开征碳税的同时将相应降低其他税种税率,或者增加对居民和企业的转移支付,碳税可被政府用于加强碳减排或应对气候变化等投入,创造社会福利。
碳税机制还能弥补碳市场在机制设计上的不足:首先,碳市场由于准入门槛设置,导致部分中小企业无法被纳入,碳市场机制也无法对其发挥减排促进作用,而碳税征收对象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对所有纳税主体都将产生减排推动效应,具有普遍性与公平性;其次,碳市场下碳价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企业投资低碳技术的回报预期存在不确定性,而碳税价格确定,可以让企业尽量避免由于碳价波动而引起的的减排成本风险,并促进绿色低碳技术进步;同时,碳交易成本明显高于碳税,建立MRV体系等花销会对部分企业造成一定的经营负担,而碳税征收可基于现有的征税系统开展,对企业而言,交易成本相对较少,不会造成过重的经营负担。
二、碳税的国际实践
1、碳定价机制覆盖了全球2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的统计,全球已有超过46个国家和32个地区实施或计划实施61项碳定价政策,其中31个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30个为碳税机制,覆盖了22%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出台碳税机制的主要国家(地区)如图1所示。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中金研究院
图1 各国碳税水平(单位:美元/吨碳)
从20世纪90年代起,挪威、瑞典、芬兰以及丹麦等北欧国家即开始征收全国性碳税。目前,国际上碳税政策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单一碳税政策,即在碳减排工具中仅选择碳税,如芬兰等北欧国家初期的碳税制度和英国的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 CCL);二是复合碳税政策,即碳税与碳交易等其他碳定价机制并行,这种模式在欧盟较为普遍。
在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地区)中,碳税并非完全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存在,而是作为该国(地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将碳税作为消费税(Excise Tax)、能源税(Energy Tax)或燃料税(Fuel Tax)的一部分;丹麦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部分存在;大部分参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的欧洲国家将碳税作为该体系的补充机制。
2、碳市场与碳税机制并行减排效果最明显
目前,各国碳税征收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产生的碳减排效应差异较为明显。以北欧四国为例。中金研究院对1981―2008年间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的碳税征收效果进行研究,以不征收碳税为基准情形,分析征收碳税后,北欧国家大约降低了2.8-4.9% 的碳排放量(见表1)。

根据北欧四国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图2),芬兰、丹麦、瑞典、挪威等北欧四国自1990年来,在单一碳税制度下,其单位GDP排放呈现下降态势(GDP增速明显高于总排放增速)。随后,北欧四国于2005-2006年间陆续加入欧盟碳市场(EU ETS),在加入后的12年间,四国的碳排放绝对量下降幅度更加显著。说明在两种碳定价机制并行的情况下,良好的机制协同效应促进了碳排放量的下降。

资料来源:EEA,中金研究院
图2 北欧四国GDP与碳排放量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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