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费用各自发生的由各自承担(包括移交手续费,自行委托第三方所开展的工作发生的费用)。如因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则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通过移交前大修,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如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根据本条进行移交前大修,视作项目公司违约,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并终止《PPP项目合同》。
14.绩效评价
本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包括建设绩效评价、运营绩效评价、移交绩效评价,建设绩效评价由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项目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价;运营绩效评价由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指定部门依据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评价。移交绩效评价由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指定部门依据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对本项目移交过程及项目设施状况进行绩效评价。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14.1项目公司应按照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若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范对项目公司进行处罚的情况,则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结果,从每年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建设履约独立保函中再扣除相同金额。
14.2运营绩效评价采用季度绩效评价的方式。由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进行评价,如对评价结果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公司应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工作。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综合日常运营维护情况,工作任务单完成情况,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及现场考核情况等对项目公司当季运营维护工作评定成绩,每个季度成绩的平均值为项目公司年度运营绩效评价成绩。
14.3在项目移交日前,由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移交前大修情况、设施设备完好率、移交规范性、档案齐全性等进行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保证项目公司规范经营,维护政府方和社会公众利益。
以上所述事项最终以公开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
1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4家。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
凡具有投融资和运营管理能力的申请人,均可对本采购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不同联合体成员不得共同承担设计、施工、运营任务中的某项同一任务,但允许同一联合体成员同时承担多项任务。
(2)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及其他各成员单位名称、职责分工、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联合体的资格预审均不予通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4)联合体牵头方及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4家。
(5)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需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均需在项目公司中参股,联合体牵头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不低于40%。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申请人,仅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如为2021年新成立的公司,则无需提供);
(3)申请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申请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申请人近6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不需要纳税的,请提供不需纳税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二)特定条件
(1)申请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本条件;
(2)申请人或联合体中施工方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申请人或联合体中运营方具有污水处理能力,提供承诺函;
(4)申请人或联合体中设计方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燃气、轨道交通除外)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5)申请人或联合体中牵头方累计银行授信额度可用的部分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或银行现金存款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提供银行授信合同复印件及该银行针对本授信合同的授信额度可用部分的证明材料或银行现金存款证明,其中银行授信额度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仍处于有效期内)。
(三)特别说明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应满足上述(一)基本条件和(二)特定条件中第(1)条,联合体中施工方还需满足上述(二)特定条件中第(2)条,联合体中运营方还需满足上述(二)特定条件中第(3)条,联合体中设计方还需满足上述(二)特定条件中第(4)条,联合体中牵头方还需满足上述(二)特定条件中第(5)条;
(2)申请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申请(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否则相关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均不予通过。
(3)鼓励联合体中以运营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但也须符合本项目对联合体牵头方的资格要求。
2.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9号)要求,本项目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后期招标文件中将对申请人设计能力、施工能力、运营能力等进行具体考评。
三、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信息
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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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预算22亿元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生态水环境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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