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合作范围:由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项目公司以及中标社会资本方三方签订《PPP项目合同承继协议》,海陵区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本项目新建工程的投资、建设(含设计)、运营、维护以及存量工程相关权属的转让、运营、维护,存量工程相关权属转让需按照国资委等部门要求在确定评估基准日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并经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由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区政府对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绩效评价。合作期满时,项目公司将所涉及的项目设施等全部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海陵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具体项目范围包括,本项目相关设计文件中全部内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存量工程的转让、运营、维护、设备的更新重置、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或实施机构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工作等。
9.5合作期限:项目合作期限固定为30年(其中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工程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其余新建工程建设期3年,运营期27年)。
9.6回报机制: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经政府方绩效评价后支付项目公司。
9.7在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需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2010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并满足本项目绩效评价要求,且污泥处置设施的维护满足届时相关单位的要求。
9.8处理工艺:本工程将对一期现状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将一期A2/O生化池改造为 Bardenpho复合生物池,二期新建采用改良型A2/O工艺。一期提标深度处理增加高效沉淀,二期新建深度处理采用高效沉淀池+深床滤池,以进一步强化TP和SS的去除效果。考虑到再生水回用及出水微生物指标稳定达标,消毒工艺改为次氯酸钠消毒。
9.9基本服务标准及要求
A污水处理标准
根据《泰州市海陵区水环境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如下:

设计出水执行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Ⅳ类标准(CODCr、NH3-N、TP分别达到 30mg/L、1.5mg/L、0.3mg/L,其余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项目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如下:

B污泥处理标准
本工程采用二级干化技术,来自污水处理厂符合设计文件含水率要求的污泥首先进入一级干化机,将污泥含水率从 80%降至 75%,而后进入二级干化机,经过二次干化后污泥的含水率降至 14%。配套污泥处置工程的运营单位由政府方自行委托,本项目仅包含配套污泥处置工程的投资、建设、维护。
10.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项目公司股东会由各投资方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但是基于本项目采用PPP合作模式的特殊性,政府方股东和实施机构对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具有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范围包括停业、歇业计划等会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会影响公众利益的可能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活动等。
项目公司董事会设7人,其中政府方委派1人,社会资本方委派5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职工董事1人(根据公司类型确定是否有职工董事而定,如无职工董事,则由政府方委派相关董事人选)。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方委派的董事担任,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监事会设3人,股东双方各委派1人,职工代表选举产生1名。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方推荐。
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1人,社会资本方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管若干名(其中1名副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监由政府方委派,政府方委派的财务副总监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同时,项目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和项目运营需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司运营体系。
11.履约保障要求
11.1本项目的履约保障体系主要由建设履约独立保函、运营维护独立保函、移交维修独立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和保险方案两部分构成。
11.2保函体系
本项目中的保函体系主要由建设履约独立保函、运营维护独立保函、移交维修独立保函组成
11.3保险
项目公司应当以项目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保险凭证;项目公司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在项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投保或续保维持PPP项目合同的必要保险时,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指定机构可以自行购买,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必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12.项目移交要求
合作期结束或者合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资产在资产移交日移交给海陵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资产移交范围及标准如下:
资产的移交范围包括项目设施及其全部权利和权益,项目公司取得的相关土地权利,各类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等;
在资产移交范围内的资产不应附带任何其他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项目公司应在资产移交前对资产进行大修,政府应在接受资产前对项目资产进行检验,以保证资产移交后整体项目的可持续运行。
13.移交前大修
项目公司应在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授权的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移交日12个月前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但此检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6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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