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起诉维权:两被告被判赔20万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7-06 15:49:3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燃气炉具产品上使用广告语“家有西门子、幸福一辈子”

  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阮春莉)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诉被告阿鹏、梅州市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于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西门子公司商标权,并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原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原告西门子公司起诉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侵权,其在包装上使用了广告语“家有西门子、幸福一辈子”。该广告词的核心词汇是“西门子”,而“西门子”是原告的注册商标,该广告用语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或者误解,且作为生产厂家的梅州市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字号是“西门子”,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阿鹏则辩称,阿鹏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阿鹏只是销售商,并且提供了商品的正当来源;此外,阿鹏认为,西门子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侵犯了企业名称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梅州市西门子公司和阿鹏在其生产的燃气炉具的外包装上印有“家有西门子、幸福一辈子”,将“西门子”三字从颜色、字体大小、位置及排列等方面作突出使用,并将自有的“SIMITHS”商标作弱化处理,其使用“西门子”构成商标性使用。

  因此,梅州市西门子公司、阿鹏在不享有对“西门子”文字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燃气炉具产品上突出标注与“西门子”注册商标相同的“西门子”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或者装潢,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西门子”三个字的关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燃气炉具产品来源于西门子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其上述行为构成对西门子公司所有的“西门子”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梅州市西门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西门子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了西门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梅州市西门子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西门子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阿鹏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法院经综合考虑后酌定梅州市西门子公司、阿鹏应支付的赔偿款的数额为195000元(不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法院酌定原告为制止本案诉讼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数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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