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孙舒扬)昨日,海淀法院对大中电器2007年所售出电器发生漏电致人死亡案件做出审理判决:大中电器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当事人王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大中电器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件的发生应是品牌商的责任,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王先生夫妇于2007年在大中电器购买了一台专门适用于家庭厨房的封闭式电热水器,大中电器负责上门安装。2010年,王先生因水温问题双手接触电热水器外壳时发生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电击伤致使呼吸心跳停止。王先生家属认为大中电器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大中电器已于审判当日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大中电器负责人认为,热水器漏电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品牌制造商应负全责,而不应由大中电器方面负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谁销售,谁负责”。消费者可以选择告销售商,同时也可以选择告厂家。根据上述情况,如果判定产品有缺陷或不合格现象,大中电器可承担相应责任后,再对制造商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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