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前大中电器董事长张大中被诉“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当天,现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的张大中并未出席,而是由代理律师到场。
此前的5月27日,原告胡懂志将张大中起诉至北京一中院,事由是,1987年其与张大中签订的一份《张大中与胡懂志合作协议》约定,胡懂志投资3000元,“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予胡懂志”。
1987年张大中创办音箱厂时缺乏资金,便向胡懂志借款3000元。胡懂志称,“签协议是我的提议,大中提出把音箱厂30%的股份给我,我没要,我说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电器公司的15%给我吧。”
但1989年“北京市海淀区大中电器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之时,胡懂志并非该公司股东,“股东基本都是张大中的亲戚”,胡懂志称其与张大中就此曾有约定。
不过,张大中并未在后来的经营中履行上述协议。而胡懂志则称,他作为张大中最早的合伙人,应该以出资人身份享有股东权益,并要求张大中向其支付合作利润7000万元。
在8月31日的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上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3000元,是属于借款还是股东投资,以及,合作协议约定是否涉及后来成立的大中电器。
胡懂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胡懂志应该是张大中所有投资公司的股东,享有包括后来成立的大中电器的股东分红,也即“大中电器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不过,张大中的代理律师称,双方签订的是单纯的“借款合同”,目前款项已经还清。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只与木器厂和音箱厂有关,与晚两年成立的大中电器并未发生关系。8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未对本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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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张大中被诉“合作协议纠纷”案昨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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