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0年2月起,范德均曾因实名举报四川长虹而备受关注,但其后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而被跨省刑拘,2011年9月9日,范德均一案开庭审理,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一审已宣判,但由于此案所涉及的范德均旧案,言之审判终结仍为时尚早。
在被跨省刑拘一年零四个月后,备受关注的四川长虹财务“造假门”举报人范德均案,于9月9日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9月15日,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判处被告范德均有期徒刑10年。
当日,不仅在法庭上公诉方与律师辩论激烈,庭审从上午10点持续到晚上12点,时长14个小时,而且,该案也受到了法院方面高度重视,审判长、主审法官分别为高新区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和一位庭长,庭审现场还有几十位听审人员。
而此次一审判决公布之后,透过范德均案本身争议,此案仍难言就此终结。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调查,与此案关系密切的范德均十年前旧案是否重复评价,以及公诉人证据是否有效等问题,庭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绵阳市高新区法院仅该案书记员对本报记者称,范德均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范德均的辩护律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薛昌亦认为,该案存在着许多漏洞,并表示,在收到判决书后将继续上诉。
审判争议激烈
范德均案要追溯至2010年6月4日,当日,范德均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约2900万元的罪名被正式批捕。
此后,原定于今年3月2日开庭的该案,因诉方证据不齐推迟至9月9日开庭。一开始,辩方就申请合议庭整体回避,理由是绵阳高新区为四川长虹总部所在地,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被审判长当庭驳回。
双方由此开始激烈的辩论。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范德均若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点要素:一、前提是没有货物购销;二、手段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薛昌认为,范案不满足上述两要素的任何一点。
据公诉书,公诉方证明“没有真实交易”的逻辑是这样的:范德均及手下工作人员先把长虹公司彩电卖给终端零售商,然后再签订长虹与经销商邵东公司之间的合同,这样合同就是“虚假”的;因此基于这所谓“虚假”的合同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也是虚假的。
辩护人认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首先,邵东是长虹的经销商,这是经过倪润峰签字同意的;根据合同约定,金信从邵东处购买长虹彩电后附随了一个义务,就是金信再授权给邵东代卖彩电。基于这一法律关系,金信公司向邵东开票,并指定邵东公司背书转让给长虹,完全合法有据。邵东委托湖南管委会(湖南销售部门)代理提货并直接向零售商销售长虹彩电。
“这就好比是A把一瓶饮料卖给B,B付了钱,但是最后让C来拿饮料,A便根据B的指示把饮料给了C,但买卖关系还是存在于A和B之间的,是典型的‘指示交付’,提货单等书证足以证明货物的真实交付,并不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薛昌说。
公诉人还提出“中小散户付款在先,金信开具承兑汇票在后”,因此推导出交易是假的。薛昌称,根据书证,范德均已获得邵东公司委托,其据委托先行出售电视机,根据每次不同的数目再得到书面协议具体确认,金信再根据协议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先行买卖日后交割的方式是双方约定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证人未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本案所有证人均未出庭,导致辩护人根本无法质证。”薛昌说,大量证人是2000年范德均职务侵占案中的证人,新证言中有侦查人员向证人出示十年前证言后,证人说“我看了以前的证言,现在我想起来了……”等内容。
薛昌提出,证人本身就是凭着对案件亲身经历的记忆才有资格作证,既然记不得了,那有什么作证资格?既然新证言只是重复十年前的话,那么直接把该案的卷宗搬到今天的法庭上做证据得了。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任何事情过了十年记不得很正常,侦查人员是在唤起他们的回忆。
而且,这些证据的取证地点是在一个招待所,并不是在公安机关、证人家里和单位三处法律规定场所之一。
薛昌指出,这些证人多为四川长虹员工,这些证人几乎不可能做出对长虹不利的证言。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书证的效力优先于证人证言,两者相冲突时,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应采信书证。然而,在范德均案中大量对被告有利的书证却没有被采信。
公诉人对此解释称:“书证记载的不能证明实际操作,法人委托书不能证明委托关系,保证书不能体现真实情况,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是范德均草拟的也不能采信……”本案的大量证人证言都表示交易是发生在长虹和终端零售商之间的,合同是虚假的。
“没收到钱但是把增值税发票开出去了才称为虚假交易。而本案中,有一个铁的事实:开出去多少票,就收回了多少钱。而且开票对象和付钱对象是一致的。”薛昌称,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邵东、金信、零售商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但是辩方却有邵东公司经理唐和平去提取彩电的长沙、衡阳两地的提货单等书证,证明当时至少存在两单真实交易。
薛昌认为,范德均作为长虹公司一个外围销售点的负责人,根本无权接触到长虹公司的结算冲账流程。增值税发票是由长虹专门的结算中心在审查合同、冲账表、提货单、汇票等材料并经多个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开具的,长虹在冲账表上审核签字的财会人员都没有承担责任,为什么却要范德均来承担虚开责任?
薛昌还提到,2001年邵阳公安局曾对唐和平进行司法调查,并对范德均作出了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调查结论。在十年之后又以该罪名追责,是典型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冤假错案,他们会坚决提起上诉,并且将申请异地审理,在四川长虹势力范围之内,对于范德均的审判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本报记者多次致电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法院,该院多名人士均拒绝接受采访。仅该案书记员称,范德均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而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则对本报记者的提问不予作答,其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称,对该案(范德均案)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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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范德均案一审:十年旧案重复评价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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