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追究前董事长张继升侵占资金刑责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30 02:52:1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由国美实际控股的三联商社自恢复上市以来纠纷不断。昨日,公司再公告,拟向公安机关举报三联集团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等行为,并要求追究时任董事长张继升的刑事责任。

  “一个女儿嫁两次”

  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越权处置公司中银房产。三联集团原是其控股股东,于2006年11月将购买的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抵偿给三联商社,用于清偿占用资金1412.60万元。

  但三联集团抵债后,在未告诉上市公司的前提下,于2007年,仍然以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权利,先后获得一、二审判决的支持。获得了1236万购房款及对应利息。

  于是,公司决定对三联集团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三联集团时任董事长张继升、时任监事会主席韩炳海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这起事件是典型的“一个女儿两次出嫁”。

  两个三联纷争不断

  2008年2月,由国美实际控制的山东龙脊岛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5.41亿元竞得三联集团所持三联商社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69%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这意味着国美成功入主三联商社,其最终控制人为黄光裕。

  此后,国美控制的三联商社一直纷扰不断,在上一轮商标诉讼当中,公司输给了三联集团。今年6月,历时两年的“三联”商标权之争有了结果,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

  ■ 名词解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该罪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自当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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