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工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的修订工作,并发布《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的信息等。另外,还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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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工信部等多部:电子产品应标环保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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