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出台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29 19:38:40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家里的旧家电想更新换代吗?现在是时候了!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日前,由省财政厅、商务厅等联合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已经正式下发,这意味着我省家电“以旧换新”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根据实施细则,从今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我省将进行为期一年的家电“以旧换新”试点,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实施细则明确,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我省当地户口的个人,在试点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均可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每台、电脑400元每台、空调350元每台、冰箱(含冰柜)300元每台、洗衣机250元每台。但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以旧换新”具体怎么做?实施细则规定,购买人需先选择一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完成收购后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

  在拿到以旧换新凭证后,购买人就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向委托单位开具发票。

  针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操作性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同时,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我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

  为确保消费者利益,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将由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书,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销售企业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按当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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