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通知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29 19:03:1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吉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推广方案,家电以旧换新开展暂定一年七个月,从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第六条凡在吉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吉林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七条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

  第八条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九条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中标的旧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新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可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吉林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络健全,连锁企业应在县城及主要乡镇拥有销售网点;

  3.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6.对拥有特许加盟网点的企业,需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7.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规模,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的网点应具有较高的覆盖面。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材料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拥有特许加盟网店的销售企业,应提供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

  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不需再经市级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我省市场。

  第十七条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八条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销售企业应对新家电销售情况即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按信息系统要求报送)。

  第四章 旧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条回收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按照方便消费、有利监管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销售、回收一体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单页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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