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珺) 昨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出台。商家不得以“以旧换新”为借口,不让消费者享受各种促销优惠。
细则称,我省家电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暂定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品种范围为:电视机、电脑、空调、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交售旧家电时,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
此外,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补贴的领取不影响购买人应享受的各种促销优惠,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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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湖北]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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