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标权定论 法院裁定归三联集团所有

作者: 来源:IT新闻网 2011-12-29 16:35:1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三联”商标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三联商社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于昨日(6月23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三联商社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

  这场纷争源于2008年2月国美电器通过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5.4亿多元拍得三联集团持有三联商社的2700万股股票,取代三联集团成为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此后,围绕“三联”的品牌之争就从未间断。

  据悉,2003年,三联集团战略重组郑百文时,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鉴于”前提: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郑百文重组成功后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国美收购三联商社之后,三联集团要求“收回”商标。三联集团认为前提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国美方面认为,商标使用权是当初上市公司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商标的话,重组就可能进行不下去。

  2009年,三联商社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对此,三联集团则认为,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国美电器接管三联商社后接连开店才是真正大搞同业竞争,三联商社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已属侵权。

  昨日,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最终判决结果中,法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鉴于”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当三联集团失去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 “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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