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4项欧洲委员会新实施条例,以统一电视机配件及闹钟等4类产品在整个欧盟区的关税待遇。
实施条例(EU)No 300/2012涉及电视机支撑架,这类产品的分类根据一般阐释准则(GIRs)第1条、第3(b)条及第6条决定,指用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化矽砂制造的其他玻璃产品。这种产品主要是以玻璃制成,其主要特点来自玻璃,所以与其他熔化矽砂制造的玻璃产品一并归入合并名目编号7020 00 10内,须缴付3%的常规关税。
实施条例(EU)No 299/2012涉及以电池操作的可携式多功能闹钟,这类产品配备液晶体显示器、扩音器及通用串联汇流排连接埠(USB)界面。这类产品的分类由一般阐释准则(GIRs)第1条及第6条决定,指无线电广播接收器具,无论是否在同一机内兼有录音或声音重播器具或时钟;无须外来能源亦能操作的无线电广播接收器;以及其他兼有录音或声音重播装置的器具等。实施条例以物件的客观特征为分类标准,如产品的设计及概念,闹钟及无线电广播接收器是产品的主要用途。声音重播、静止及影像图像重播是产品的次要用途。因此,产品与其他无须外来能源亦能操作的无线电广播接收器一样,被归入合并名目编号8527 13 99,须缴付10%的常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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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欧盟统一电视配件及闹钟等产品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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