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内盗门”投诉无人应 一纸空文无法可依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12-28 20:31:31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乐购网讯 12月20日,乐购网报道了申通快递再次发生“内盗”事件,至今乐购网一直在尝试联系包括申通客服以及高管层在内的人员,对方却一直就事后的具体赔偿一事不做任何回应。

  据乐购网了解,在目前快递行业中有关快递“丢失短少”的具体如何赔偿一直由快递公司单方面决定。

  以此次案列中的申通为例,申通的赔偿方案具体分为递交保费以及未递交保费两项方案。

  保费方案中,申通收取快递实际价值的3%作为保险费用,当出现问题后,申通将按原价赔偿。而在未保方案中,当快递包裹出现“丢失短少”等问题时,如确定为申通责任,申通将会以不超过此次服务费(运输费用)的5倍进行赔偿。

  据悉,申通保费方案是在《邮政法》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邮政法》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但是《邮政法》曾特别表明,这仅适用于邮政普通业务。而邮政普通业务范围以外的快递损失赔偿则应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如《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申通快递的具体赔偿方案正是在快递公司提供填写的《快递详细清单》背面的格式条款即为快递企业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

  乐购网向相关工商管理局人员了解到,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契约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去年北京有两个案例也是申通公司把客户的快件丢失经过法院判决判申通公司全额赔付。司法解释是申通公司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以此次案例来看,装有索尼ICD-FX8立体声数码录音笔的包装袋明显被申通内部员工所破坏,拿出里面的录音笔后,在以胶带黏上,属于《合同法》中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内盗”。

  这样的行为即使是在以侧重保护邮政企业的《邮政法》中,亦有明确规定,《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因此,可以说,申通对此次“内盗”事件应负全责。

  但至今为止,乐购网与申通快递上至公司董事长助理,下至客服人员的多次沟通中,对方却对此事一直不闻不问。

  著名法律人士陆海天向乐购网表示,“我国对快递行业的规范才刚刚开始,如现有的合同法足以调整其中的矛盾。但是也有必要针对性地出台一些规章,以便使的快递行业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运转。”

  当每次拨打申通的客服电话时,“申通快递为您提供快速、准确、安全、周到的服务”一直回响在耳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为此,当乐购网在百度搜索“申通 口号”关键词时,出现在搜索首条的俱是网友的讽刺之声。

申通“内盗门“投诉无人应 一纸空文无法可依

  如上图所标注的的那条,当乐购网点击进入后发现,里面的内容为,“申通快递,不是人用的快递, 地狱天堂皆可使用”。(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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