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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大标要死了吗?

作者: 来源: 2016-01-06 10:06:30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可以发“大标”一事,讨论若干年,前些日子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个条文中暗指“大标”,将深远影响网贷行业。

  网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第四款中指出机构要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在第十七条【风险控制】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粗看两个条文无感,再进行深入观察,由于我国刑法和证券法相应条款对资金汇集的人数有限制,前者150人,后者200人,也就是说固定了乘数,那么我们来看基数。

  既然要求小额,就不可能出现单个出借人较大数额的情况,如果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借用作为参考,单笔不超过5万,那么,每个借款人在一定时期的借款总额就固定下来了,不超过1000万。即:我国P2P历史上,不会再出现1.8亿元的大标了。从这个角度讲,监管层是间接控制了流动性风险,防止信贷风险外溢,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

  与之匹配的“资产”,也就随即减少,以往明里暗里往房地产建设工程上走的大额资金,就此结束。您可能会说,单个标可以切割,大不了分拆成几个合同。请注意,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后半句,控制....借款余额,这里的借款余额,我们认为应当做扩大解释。分拆成不同的合同,也不能逃脱总借款额的限制。

  早年,我们就写文章讨论过大标的是非,今年还是这个观点,网络借贷单纯服务中小微企业,有点过于狭隘了。对于某些网贷平台,可以豁免“大额标的”的信息发布。人为“一刀切”,把大企业留给大银行,小企业留给非银机构,微企业留给P2P,也许并没有尊重市场规律。点到为止,话不多说,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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