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昨进行立法研讨 拟突破立法提高奖励比例
本报讯 (记者刘畅)《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已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草拟完成,相关立法研讨会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拟规定,科技成果入股,科研人员可获至少30%股权奖励。
条例拟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入股或者入股设立公司的,应当从科技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据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介绍,目前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比例为20%~30%,比之前50%的奖励比例有所收紧。这意味着深圳要提高奖励比例,需要进行立法突破。实际上,国内已有南京等城市将入股奖励比例提高至70%。
条例还拟规定,科技成果入股时,可作价多少、可折算成多少股份、出资比例是多少,当事人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股权方式奖励科研人员的,由科研人员直接持有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者公司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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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科技成果入股或获至少30%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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