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实录)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4-25 17:37:2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当然,我还要澄清一些问题。比如说有报道说,草案出台,是涉及主管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三方面的原因,一位起草专家表明,这些受到争议的条款,我们也是草案公布以后,才知道的。这里我要给大家公布一个专家委员会的30人名单,请发出消息的这个媒体看看他是不是这个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第二个,他说到这个草案是公布以后,大家才知道的,3月19号是最后一次专家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就是讨论这个稿件,我告诉大家讨论这个稿件,这个稿件当时是87条,19号调整以后,变成88条,多了一条,多了现在草案的54条,就是“使用他人作品表演,要通过表演的组织者和演出单位,去获得授权。”就是说其他的87条,全部都是在专家委员会通过的。这位讲的所谓说是公告以后才知道的,像这种情况就举例说明,这种总是要澄清。再有不要在报纸上讲到王化同元月多少号,我要走了,我要去地方。我告诉大家,王化同不在这个名单里。我讲一个我所有澄清的这个,包括讨论的观点,我们都对事不对人。因为我们互动是要澄清事实,最后找到事实的真相和事实的本来面目。

在互动之前先讲四点,我把话筒转给主持人,谢谢!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布以后,确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这里,我们收到了很多肯定,包括意见声音,当然这里有不同的意见,甚至一些质疑,这都很正常。刚才王司长说了,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法》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最为复杂,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关系也是越来越密切。它的实践性要求比较高,专业性非常强,修改的难度非常大,这是非常肯定的。今天这个机会,应该是非常难得的,下面就进入互动过程。在座的媒体朋友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向我们提出。

王自强:特别是质疑、担心、反对的问题。

提问:提两个问题。第一草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和地位得到了加强,但是目前有意见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争议较多,比如说垄断、收费不合理,分配不透明等等。草案集体管理组织的加强,是否意味着对有问题的集体管理组织,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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