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过期退款”不能只让团购网挨板子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4-10 15:48:4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近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中,关于团购网站不得设定过期不能退款的规定,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初看《意见》的这条规定,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限制和打击了团购网站和现在团购行业中一部分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对于维护整个团购行业的正常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意见》出台后,笔者在调查了几家团购网站的反应之后却发现,这条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难”。为何出现这种情况,这还要从《意见》本身找找问题。

首先,《意见》中明确指出“过期不退款”的主体为团购网站经营者,但在“过期退款”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消费主体却至少有三个:

第一个是团购网站经营者。他们在整个团购过程中处于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消费者的钱一般就直接打到团购网站账户;第二个是经营商户。在团购模式中,团购网站与经营商户采取的是利润分成方式,退款由谁来出,也是一个问题;第三个是消费者,也是在整个团购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一个主体。没有消费者的过期消费,也就不会产生过期退款问题。由此可以看出,“过期退款”不能只将板子打在团购网站身上,经营商户与消费者也该遵从消费规则,避免出现诸多“团购券过期”的情况。因此,《意见》中“过期退款”的主体,不能只约束团购网站。

另外,按照双方自愿的交易规则,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消费券过期退款或者不退款,就应该遵循合同规定。但此条《意见》却明显将天平偏向了消费者。

不可否认,国家相关部门意在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但在团购行业发展的初期,团购网站在一定程度上也处于弱势地位。例如一些票务类团购是在和院方承诺一定销量的前提下才拿到较低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没有按时消费,则可能给团购网站带来较大损失。另外,对于一些优惠券类或者旅游类等及时性消费项目,现在大多采用过期不消费则作废的做法。例如一场音乐会,如果消费者买票却未能按时到现场观看,只能是自己买单。由此推理,对于此种特殊消费,团购行业也不能一刀切。

由此可见,《意见》遭遇“执行难”与整个团购行业处于发展初期,很多程序尚不完善有关。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除了要出台相应的规范来保护各方利益,也要从有利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前提出发,避免出现“有令不行”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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