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昌建议取消非法吸存罪

作者: 来源:未知 2012-03-07 08:16:57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核心提示:郭广昌告诉记者,考察整个立法过程,意图在于通过保护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特许性和专营性,确保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破坏。

张力 万涛 北京报道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容易造成适用对象的扩大化,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建议取消。

“事实上,对于民间借贷中的一些招摇撞骗及其他非法行为,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法条已经够用。”郭广昌告诉记者。

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以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定义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作为该罪的行为表征。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对“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往往以人数多少为标准,“将款项出借人是否特定或众多作为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标准,没有揭示出两者的本质区别,容易造成法律适用对象的扩大化”。

郭广昌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困难,且各地法院在判决中的观点也不一样,“大城市与小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审判观点都不同,这抑制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脱胎于1995年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该罪在刑法中被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郭广昌告诉记者,考察整个立法过程,意图在于通过保护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特许性和专营性,确保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破坏。

“但目前银行业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对于目前大中型银行纷纷降低身段做中小甚至小微业务,郭广昌表示:“中小企业贷款额度低,抵押少,很多大银行不会做,成本算不过来。 因此,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有利于弥补目前银行业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的不足,满足中小企业调剂资金缺口的需要,但也应该进行阳光化引导,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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