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改房名 我不生孩子

作者: 来源:搜狐焦点 2010-12-10 00:46:32 阅读 我要评论 直达商品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共20个条文,涉及房产、孩子、外遇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意见稿公布后,普通市民、律师都纷纷发表了意见。近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中争议最大的一条是对按揭款购房的规定,很多人都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促进和维持夫妻关系。

 
虽然,该司法解释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但已经引起不少家庭的危机感了。

 

  房证不改名字 妻子拒绝生育

 

  “我们刚刚结婚,其实婚前就为这事情吵了。 ”昨日,家住解放社区的李小姐说了自己的烦心事,她和丈夫已经登记快半年了,婚礼是11月21日刚刚举办完的。其实,李小姐婚后和丈夫的生活一直很愉快,而且前不久刚刚检查出已经怀有一个月身孕了。没想到前几天,《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小两口却为房子的归属闹翻了。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买房,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该房子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参与还贷的数额以及房价上涨因素对另一方进行相关补偿。“最近几天,很多女同事都在讨论这个问题。 ”李小姐和同事们仔细研究后产生了危机感,按照这规定,这套“婚前房”彻底跟她们无关了,如果两人离婚,丈夫顶多将这几年的房贷还一半给妻子,再给点房价上涨的补偿。

 

  “我想改房产证的名字,但老公觉得没必要,他认为我现在就想着离婚的事,伤感情。”李小姐也因为丈夫不体谅她而打算不要这个孩子了,目前两家老人也互相杠上了。


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后房子判给男方

 

  “离婚诉讼最难的就是房产分割。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近日,他经手了一个离婚案子,一对夫妻结婚七年了,最近起诉离婚。他们只有一套住房,是男方在2003年结婚前五个月买的,当时首付款只有4万元,又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10年。男方首付款4万元中,向同事借了2.3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现一审法院判决房子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仅仅判决共同还贷款的一半由男方补偿给女方。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补偿金4万元。

 

  “现在房价已经不能和当年相提并论,作为工薪阶层,这4万元不可能买到房子。 ”离婚后,女方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地步,故一审判决后女方提出了上诉。近日,意见稿出台,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一个普通家庭为了结婚按揭买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资里缴纳一定年限,所剩工资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开销,这就要靠另一方的经济支持才能维持婚姻正常所需。 ”对此女方表示更深的担忧,在夫妻续缴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中都有对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说谁按揭谁偿还就是谁的,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

 

  商议为主 随便扯出《婚姻法》伤感情

 

  对此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表示,目前,该司法解释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但无论结果如何,李小姐用“不生孩子”来威胁丈夫,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妥的。但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最难分割的,这一草案已经考虑到夫妻共同还贷款,房子逐年增值的情况,将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在产权归属方面,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以物权登记为标准,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遵循了物权的一般原理,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而目前的国情是,一般家庭仅凭夫妻双方收入只能供一套住房,故往往判决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无力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另一方几乎是被“净身出户”,按政策再买房也视为第二套住房,首付款要占购房款的一半以上,还要付高额利息,故无力再购买住房,导致其居无定所,生活困难。

 

  ■律师建议

 

  意见稿引起一些家庭的担忧是正常的,但建议夫妻俩平心静气地探讨各自对家庭、对房子的贡献,再与双方老人积极商议,然后将商议结果进行公证即可,不到离婚的地步,不必扯出《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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